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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河北法学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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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省法学会

冯兆惠

月刊

1002-3933

0311-87115528

050061

石家庄友谊北大街569号

河北法学/Journal Hebei Law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有两个鲜名的特色:一是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理论创新;二是大力扶植中青年,“扶上马,再送一程”。读者对象为政法院校师生、立法与司法实际工作者、律师及法学爱好者。编委会主任(兼社长)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院长李益民教授,主编为郭登科教授。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立足法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胡铭徐翼
    2-17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统领,以人民立场为根本出发点,以群众路线为主要工作方法,以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为基本制度内涵,新时代"枫桥经验"在60年的发展中与时俱进、历久弥新,已经演变为我国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内生经验,在实践中发挥着促进平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作用。同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相关理论的指导下,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其同样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理论源泉与组成部分。新时代"枫桥经验"主要作用于基层矛盾纠纷的预防与化解,而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建立基层治理的规范体系、基层法治的实施体系,形成全民自觉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基层治理习近平法治思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四论

    段厚省
    18-31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规则建构和实践探索上持续发展。未来在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中,若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体系化完善,须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之间的请求权竞合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刑事诉讼之间的功能重叠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运作封闭性与认知开放性之间的并存与互动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性与管理性之间的相互平衡关系。以上四个方面的关系,既涉及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定位与外部协调性,也牵涉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部协调性和具体规则的科学构造,应予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诉讼程序关系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关系研究

    杨雅妮
    32-49页
    查看更多>>摘要:正确界定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是厘清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关系、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现阶段,《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75条虽然已将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规定为一种"衔接"关系,但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理论研究滞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二者的目的是否完全一致、二者的精准程度是否完全等同以及如何理解二者在逻辑上的衔接性等问题,认识并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司法的规范性。为此,应以目的理论、法律监督理论以及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关系理论等为依据,从程序目的、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以及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等层面出发,对二者的目的、精准程度以及逻辑关系等进行全方位剖析。

    行政公益诉讼依法履职诉前检察建议诉讼请求衔接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规则适用研究

    王康
    50-67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单一、损害赔偿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混乱、惩罚性赔偿适用态度不明等问题。传统的"差额说"损害论存在局限性,以违法所得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不具有普适性。以恢复完整公共利益为目标,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经济利益与秩序利益、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但不包括民事主体的个体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正当性,但应处理好其与刑事、行政责任之关系。在损害赔偿规则适用中,应引入"动态系统论"这一理论工具,将侵害人主观状态、具体情节、影响后果、获利数额、恢复公共秩序的合理开支、侵害人经济和生活状况作为考量因素,合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应平衡罚金、罚款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损害赔偿的折抵关系;此外还应加强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保证其用于填补、修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公共利益损害。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规则适用动态系统论惩罚性赔偿

    国有企业合规生成机理、ESG合规走向及实现路径

    李长健孙富博
    68-88页
    查看更多>>摘要:企业合规治理是党的二十大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内容。近些年,随着国家重视与推进,国有企业合规治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然而,过度依赖"强干预"式推进方式,忽视了对国有企业合规真实动力和内生需求充分阐释,引发国有企业合规"存在与发展"的思考。实际上,国有企业合规治理不仅是因应国际新秩序、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以及非国有企业发展冲击下,国有企业为防范风险、追求高质量发展而做出的治理战略应然调整,更是新时代中应当履行的经济、政治、社会责任以及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因此,国有企业合规治理要顺应合规发展趋势,追求更高位阶的合"伦理与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规治理方向,即以社会责任承担为根基的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合规方向。虽然,ESG合规目前尚未形成共识,但在新时代中要摒弃专项合规理念,应以企业社会责任(CSR)为衔接,发展权为角度,形成ESG全面性合规理念,从治理思路、调制方式及路径改良等三个方面去探究实现路径,并通过国有企业先行示范的渐进改革模式推进全社会企业ESG合规走向。

    国有企业合规治理全面依法治国CSR与ESG合规发展权通用人工智能

    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之效力论——以经济分析和法教义学为双重进路

    辜明安李欢欢
    89-108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赋予了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登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已登记和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这一规则设计可能导致制度成本增加、总收益降低,消解了《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变革的意义。但在司法解释已经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法教义学立场予以协调,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维护《民法典》变革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初衷。未登记的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仅有合同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第1款的"但书规则"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即当抵押财产已经登记后,仅在买受人知道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以及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方可否认转让的物权效力;该条第2款规定的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不同于预告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应为抵押财产买受人办理登记,"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排除普通动产抵押的情形,并且仅对抵押权人具有相对效力。

    抵押财产转让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追及效力

    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理论供给与实现愿景

    桂梦美孙平
    109-129页
    查看更多>>摘要: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社会进步和人权文明的基本要求,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法治体现。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实基础主要源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少年司法规律,而国家亲权思想、儿童福利理念以及社会参与理论等供给构成了其司法保护的理论根据,在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权益特别保护等原则的基础上适用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和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之目的体现了失足少年的利益特殊关照。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司法理念、立法规范、队伍建设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保护体系,以制度优势赋能中国式"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治",助推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论基础特殊制度保护体系

    公用事业合作行政法:基本构造、实践检视、学理重构

    郭一君
    130-147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用事业民营化实际上是公权力和私权利在行政给付领域的创造性互动,故公用事业法制体系包括规制法和合作法两个面相。单纯以宣示性条款引导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合意,无法满足公用事业合作行政的法制需求,应科以两者必要的权利义务以形塑行政合作法律关系。作为给付对象的公众具有公用事业合作行政的主体地位,故需设定有别于一般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则。在公用事业法制实践中,政府合作义务与市场主体合作权利存在被弱化和制约的现状,而公众参与的设定虽有对给付对象之主体地位的关照,但欠缺实质性参与的保障机制。有鉴于此,公用事业法制实践的合作法面相亟待修正与完善。

    公用事业合作行政政府规制自我规制公众参与

    宋代民事审判中"情理观"的类案解读

    张文勇
    148-162页
    查看更多>>摘要:"情理观"深刻影响着宋代民事审判,以往学者更多从哲学或者原理、原则角度进行诠释,运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力图从类案角度予以解读。《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宋代民事审判案例可分为:一是主要涉及财产关系的"田宅"案件、"钱债"案件;二是主要涉及人身关系的继承案件、婚姻案件;三是与家族伦理密切相关的亲属间争讼案件。从宋代类案审判实践中可以发现,虽然宋代对于情理的认识是大体一致的,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即仁爱、遵法、重礼、重伦理亲情等的秩序观。但是落实到不同的类案中,又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或侧重,比如母子兄弟伦理亲情是亲属间争讼中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而钱债案件中债务人极端贫困的经济状况也会成为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如是种种,呈现出一种"理一分殊"的独特面貌。宋代民事审判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当时历史语境下情理和法律的平衡与公平公正的实现。当代中国应认真对待情理,借鉴古代司法中的智慧与经验,为实现当代中国的司法公平公正提供自己的中国方案。

    宋代民事审判情理观《名公书判清明集》类案

    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之认定:新业态下的司法困境与路径探索

    柴伟伟程磊
    163-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