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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环球法律评论
环球法律评论

徐炳

双月刊

1009-6728

glawreview@cass.org.cn

010-64022194

100720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环球法律评论/Journal Global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国际级政治法律刊物,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前身为《法学译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现任主编徐炳教授。本刊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精髓。本刊既倡导宏观的、体系的、基础理论的比较研究,也注重微观的、个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技巧,法律设计诸方面的比较研究;既提倡用中国法的眼光透视外国法,也欢迎用外国法的眼光来透视中国法,或用某一外国法的眼光透视另一外国法。本刊立足中国,放眼世界,贴近前沿,关注热点,坚守学术品位,力求曲高和众,尽量满足法律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对法律学识的需求。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编者前言

    《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
    1页

    宪法社会权的价值属性与规范定位

    陈征
    5-21页
    查看更多>>摘要:宪法中一些社会权追求实质自由,一些社会权旨在实现实质平等。社会权的实现遵循"可能性保留"原则,其作为基本权利发挥效力不会影响宪法权威,也不会导致权利主体影响立法和预算。与自由权不同,宪法中不存在未列举社会权,社会权也不具有防御权和保护义务功能,宪法仅要求国家积极实现社会权,即使立法者实现社会权的程度降低,也不得套用防御权的分析框架对其进行正当性审查。界定社会权的保障范围与界定自由权的保护范围存在差异。社会权的分析框架不适用"限制的限制"原理,在确定保障范围后应直接对相互对立的原则进行权衡。虽然在解决社会权与其他原则的冲突时应优先由立法者来权衡,但宪法仍然可以在规范层面提供若干权衡依据和标准。立法实现社会权需要的财政支出越多,立法职权对预算职权的影响就越大。社会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和社会,依据辅助性原则,应优先由非国家行为体来实现社会权。

    社会权基本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可能性保留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张明楷
    22-38页
    查看更多>>摘要:大多数国家刑法规定的行贿罪与受贿罪都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我国刑法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则具有双重属性,即二者既可能是对向犯,也可能是独立犯罪,但不是通常的共同犯罪关系,不可能按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处理。在对向关系的场合,不能将受贿罪的对向行为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也不能将行贿罪的对向行为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由于对向犯只要求存在两个以上行为人的相互对向的行为,而非双方行为均构成犯罪,所以,只要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即使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也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即使给予财物的人没有行贿的意思,甚至因为上当受骗给予了财物,或者给予财物的人属于正当支出乃至因为支出而获利,也不意味着对方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由于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通常的共同犯罪关系,故二者的既遂标准并不相同,不能由一方是否既遂决定另一方是否既遂。

    行贿罪受贿罪对向犯独立犯罪共同犯罪

    行贿罪特殊从宽情节研究

    孙国祥
    39-55页
    查看更多>>摘要:为利用"囚徒困境"分化瓦解受贿与行贿的同盟,《刑法》第390条第3款规定了行贿罪的特殊从宽情节。近年来,理论界有不少学者主张对特殊从宽情节应持进一步宽和扩大适用的立场。司法实务中,对特殊从宽情节适用的条件总体上把握较为宽松。然而,这种宽和扩大适用导致了明显的负面效应,不但刑法行贿罪规范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而且对行贿无底限的宽容,成为现阶段腐败久治难愈的重要原因。《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在贯彻施行中,应当防止宽和扩大化解释导致特殊从宽情节成为行贿犯罪不当出罪或者减免罪责的通道,回归刑法设定该情节的初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殊从宽情节适用条件作符合文义和立法目的的解释,并将为相关案件的查处提供实质性帮助作为适用特殊从宽情节的关键,以体现当下"受贿行贿一起查"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行贿罪特殊从宽情节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十二)》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法归责

    魏超
    56-71页
    查看更多>>摘要: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原因包括存在制造缺陷与存在设计缺陷两种,在因后者造成的事故中,制造商违反了注意义务,创设出了法不容许的风险,具有刑事违法性。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及制造商与法益损害均存在因果关系,基于信赖原则,使用者对"违反交通法规"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成立过失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因果流程与致害行为,故只要制造商违反注意义务,创设出法不容许的风险,便对法益损害具有预见可能性,算法黑箱不能阻却其刑事责任。算法歧视有违法治国家平等保护之基本理念,在并未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允许自动驾驶汽车上路。

    自动驾驶汽车容许的风险注意义务交通肇事算法黑箱

    法律关系在行政法上的功能定位与体系结构

    赵宏
    72-88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律关系学理在行政法中伴随学科的方向之争而复兴,但与其展现出的功能优势并不相符。行政法律关系要么被作为行政行为的对立和替代,要么被排挤入特别行政法领域,在行政法总论中难获明确定位,在我国行政法上也一直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并未展现出对学科的支配性作用。但无论从实体法还是诉讼法上看,法律关系都已对行政法产生深刻影响,并与行政行为、主观公权利等范畴一起,发挥着行政法学的体系枢纽作用。法律关系学理揭示出行政法旧范畴中的"盲点",并对传统教义的内部缺陷予以填补和完善,行政法学也因此真正呈现主客观的双重面向。它与学科其他范畴的互动交流,使行政法总论中原本并不相连的单项教义和结构要素,借由法律关系而被统合入一个结构化整体,由此促进了学科体系的统一和行政法秩序的透明。

    行政法律关系行为方式法教义学主观公权利请求权审查模式

    精神隐私可以成为新兴权利吗?

    陈鲁夏
    89-104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兴权利识别框架包含实质正当性、承载可能性、法体系协调性三方面要素。以马塞洛·伊恩卡和罗伯特·安多诺为代表的精神隐私权新兴权利论无法得到有效辩护。传统隐私权和精神隐私权都旨在保护个人与尊严和自由相关的隐私感受。引入新的精神隐私权会造成隐私保护上的身心二元论,并对传统隐私权造成不合理限制。既有个人数据保护权已有关于敏感数据的规定,大脑数据并不比这些数据更具隐私敏感性。引入新的精神隐私权无助于在无意识大脑信息解码的情况下恢复个人对自身信息的自主和控制。神经活动并不是精神隐私利益的合理载体,无需为了保护作为大脑数据来源的神经活动引入更宽泛的隐私权。总体上,神经技术情境并没有带来新的值得保护的利益类型,精神隐私的相关权利主张与既有权利分享着相同的权利根据。将精神隐私主张纳入既有权利的保护范围不会造成保护不足或不合理,故而证立精神隐私为新兴权利是不必要之举。

    精神隐私权新兴权利大脑数据精神状态信息

    案例群方法的重构

    雷槟硕
    105-122页
    查看更多>>摘要:案例群方法形成于概括条款的司法具体化实践。既有理论主张案例群方法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构造概括条款构成要件,实现概括条款的适用。但案例群方法并不独立创造式地构造概括条款的构成要件,其同概括条款司法具体化仅具有发生学关联,而不具有唯一对应性。作为一种二阶法律方法,案例群方法指向作为一阶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方法、概括条款司法具体化,核心是归纳、固定一阶法律方法形成的规范方案,辅助待决案件法律规范涵摄案件事实,因而其适用范围应从概括条款拓展为所有法律适用。在案例指导和类案检索制度的背景下,案例群方法应定位为案例自发适用方法,通过案例链条证成规范方案,以明示援引规范归纳形成的规范方案,解决待决案件的法律规范涵摄问题。

    案例群方法规范归纳规范方案概括条款具体化二阶法律方法

    "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合同性质与从业者的相对性保护——以法律适用的"二分法"及"三分法"为分析视角

    田思路
    123-138页
    查看更多>>摘要:"不完全劳动关系"系指从业者法律身份地位模糊,不足以达到劳动关系构成基准的民事雇佣关系,其法律性质主要以承揽、委托等合同类型呈现。在传统的民法与劳动法的"二分法"模式下,"不完全劳动关系"的从业者处于民法的地位而无法以劳动者身份受到劳动法保护。国际劳工组织(ILO)从"契约劳动"到"雇佣关系的范围"的立法实践表明,在民法与劳动法之间构建第三类法律关系的"三分法"难以成立。"不完全劳动关系"不能也无法适用"三分法"调整,有必要在发展"二分法"的基础上,将这一关系作为特殊的民事承揽、委托关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合劳动法的宗旨、目的,重视从属性要素的综合构成,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对"不完全劳动关系"从业者提供相对性的法政策保护。

    不完全劳动关系从属性要素承揽委托国际劳工组织(ILO)

    有限公司中的强制购买股权——以《公司法》第89条第3款为中心

    徐方亮
    139-155页
    查看更多>>摘要:为更有效应对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89条第3款增设因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遭受严重损害的股东可以诉请强制购买股权的规定。该制度旨在规制股东权利滥用并救助受压制股东,应与该条第1款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区分开来。受压制股东诉请强制购买股权救济时,法院需要逐一判断控股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小股东利益是否遭受侵害以及损害是否足够严重。受保护的股东利益不仅明定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还可能存在于股东间的非正式共识。法院在确定"合理价格"时,可以考虑引入限时调解机制促使当事人协商定价,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应当基于公平合理之内在要求确定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并原则上不考虑折价。为落实该条规范意旨,法院应对责任主体、法律效果以及权利主体等三个方面进行扩张解释。

    有限公司股东压制合理期待强制购买股权合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