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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环球法律评论
环球法律评论

徐炳

双月刊

1009-6728

glawreview@cass.org.cn

010-64022194

100720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环球法律评论/Journal Global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国际级政治法律刊物,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前身为《法学译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现任主编徐炳教授。本刊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精髓。本刊既倡导宏观的、体系的、基础理论的比较研究,也注重微观的、个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技巧,法律设计诸方面的比较研究;既提倡用中国法的眼光透视外国法,也欢迎用外国法的眼光来透视中国法,或用某一外国法的眼光透视另一外国法。本刊立足中国,放眼世界,贴近前沿,关注热点,坚守学术品位,力求曲高和众,尽量满足法律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对法律学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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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论假释实质条件的合目的性解释

    曾文科
    157-174页
    查看更多>>摘要:假释制度的最高价值追求在于防止再犯,其本质是通过积极衔接监所服刑与社区矫正两大处遇措施以进行再犯风险管理.为打破假释悖论,突破假释率过低的实践困境,应立足防止再犯一元论对假释实质条件做出解释,把具有矫正相当性的犯罪人都纳入假释对象之中.对"确有悔改表现"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均应采取消极判断,即只要犯罪人通过服刑表现反映出并不积极谋求再次犯罪,且未出现明显不利于社区稳定的可靠证据,假释后不至于难以确保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地域社会安全,就应留有假释的余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则应解释为"因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为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从矫正相当性入手诠释其内涵.交付社区矫正适合于实现防止再犯的目的(适合性),比继续监所服刑更具防止再犯的实际效果(必要性),且与犯罪人的罪责并非显著不成比例(均衡性)时,就具备了矫正相当性,满足了假释的实质条件.

    假释社区矫正防止再犯再犯危险性矫正相当性

    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处分意识不要说之提倡

    王静
    175-192页
    查看更多>>摘要:处分行为可谓我国当前诈骗罪的核心要件,国内传统理论过分倚重处分意识要素,且试图无差别融合德国与日本的处分行为理论,有错位与杂糅之嫌.诈骗罪的不法类型并非自我损害犯罪,而是利用被骗人实现财产损害的他人损害犯罪.处分行为所谓的自我损害标识功能与区分功能均建立在人为预设的排他信条之上,其唯一规范功能在于构建财产损害与欺骗行为之间的归责关联,从而将财产损害归责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处分行为在我国语境下应表述为任何直接导致财产转移的作为、容忍和不作为,只有直接性要件才是处分行为的本质要件,自愿性要件与处分意识均是为了维持排他信条而人为增加的要素,并不可取.

    处分行为处分意识直接性要件自我损害犯罪排他信条

    刑事证据抽样分析的理论阐释与实践方法

    罗维鹏
    193-208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证据数量巨大或者证据性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必须通过判断证据的成分、含量、数量、内容来认定案件事实,抽样分析是必要且经济的选择.证据抽样分析在实践中经常使用,但随意性较强.对此,有必要从理论和操作层面予以精细化.在理论上,证据抽样分析与诉讼认识的盖然性内涵一致,而且抽样分析是盖然性判断的科学方法,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理为其提供了理论证成.在方法上,包括简单随机抽样法、分层抽样法、序贯抽样法和系统抽样法等样本证据的提取方法,以及鉴定法、比对法、扣除法、询问法和实测法等样本证据的验证方法.这些都是有益的实践经验,构成证据抽样分析的方法体系.在程序上,由于证据抽样分析主要针对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所以也应当明确其适用前提、操作程序以及结果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一定的程序规范.

    刑事证据证据分析抽样分析抽样证明抽样取证

    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困境及其应对——以法院对投资条约的解释与适用为视角

    肖芳
    209-224页
    查看更多>>摘要:"世能案"等案例显示,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司法审查面临质疑和争论,出现了一定的困境.从相关国内法院对案涉投资条约的解释与适用的视角出发可以发现,司法审查法院解释与适用投资条约的主体资格正当性不足,对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公正性存疑,对条约法相关原则有所悖离.可见,一方面,因为完全套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法院对于相关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面临制度上的困境;另一方面,有关国家法院的商事化立场又加剧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对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改革,不应忽视其司法审查中的条约解释与适用问题.我国作为投资条约缔约国的具体应对建议包括改进投资条约关于非ICSID仲裁的仲裁地选定程序的规定,在投资条约中规定缔约国对条约的联合解释应约束仲裁的司法审查机关,推动建立全球性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审查机制或上诉机制等.

    国际投资仲裁仲裁司法审查条约解释与适用非ICSID仲裁ISDS改革

    《环球法律评论》中文注释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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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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