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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环球法律评论
环球法律评论

徐炳

双月刊

1009-6728

glawreview@cass.org.cn

010-64022194

100720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环球法律评论/Journal Global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国际级政治法律刊物,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前身为《法学译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现任主编徐炳教授。本刊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精髓。本刊既倡导宏观的、体系的、基础理论的比较研究,也注重微观的、个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技巧,法律设计诸方面的比较研究;既提倡用中国法的眼光透视外国法,也欢迎用外国法的眼光来透视中国法,或用某一外国法的眼光透视另一外国法。本刊立足中国,放眼世界,贴近前沿,关注热点,坚守学术品位,力求曲高和众,尽量满足法律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对法律学识的需求。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编者前言

    《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
    1页

    备案审查的制度变迁及其原因

    林彦
    5-20页
    查看更多>>摘要:《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备案审查制度日趋成熟.四十多年来,备案审查在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都经历了重大变迁,既遵循了在积累经验中建立"传统"的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渐进模式,也存在变法与自发制度变迁交叉演进的特征.这个变迁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不断调试、叠加、积累的过程.审查对象不断扩大、启动程序交替变化、审查标准更加多元、制度运行日益显性,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变化.与此同时,制度构建与制度实践密切互动、同步推进、相辅相成,备案审查的整体制度效能也空前提升.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是其效能提升的集中体现.国家顶层设计的助推、宪法实施态势的牵引、监督理念变化的影响、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共同促成了备案审查的提质增效.同时,增强撤销程序的可操作性、提高审查能力、加强审查论证的说理性,将成为未来制度完善的方向.

    备案审查制度变迁宪法监督国家治理现代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决定》的法律性质

    王锴
    21-36页
    查看更多>>摘要:从内容的抽象性和一般性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从而与源自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存在不同.我国《立法法》第12条区分绝对法律保留和相对法律保留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保留奠定了基础.《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保留的范畴,系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其内容中有"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如下决定"的表述,说明其位阶低于宪法和法律.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该项决定(草案)的审议报告来看,也蕴含了其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内涵.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法律保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保留

    论备案审查的效力

    张翔
    37-53页
    查看更多>>摘要:效力问题是备案审查制度的"题眼"所在.根据《备案审查决定》第13、14条,备案审查在"有错必纠"环节以"沟通—书面审查意见—纠正和撤销决定—普遍约束力"4个阶层保证备案审查具有制度刚性.鉴于"纠正和撤销决定"通常备而不用,可以考虑赋予"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以预备程序、"判断预告"的性质,将备案审查这一监督权行使作"督促"和"处置"的整体安排.这要求"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须以外部化、固定化和法效化的方式予以公开.备案审查具有抽象审查的制度特征,赋予"纠正和撤销决定"以普遍约束力是其体现之一."普遍约束力"需要在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关的约束力、"存在同样问题"的认定、有无对司法个案的约束力等层面具体展开.备案审查决定应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中国宪法学在当下应当更加重视"宪法程序法"研究.

    普遍约束力监督权溯及力宪法程序法

    论比例原则在备案审查中的展开

    王旭
    54-71页
    查看更多>>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明确了比例原则在当代中国宪法监督制度中的地位,但迫切需要建构起本土意涵与进行实践运作观察.从该决定在体系建构中对比例原则的规范定位来看,综合宪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的审查案例,比较相关域外法知识,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备案审查中具有双重规范地位,其效力辐射到包括基本权利在内的诸多重大法益.在此基础上通过提出并论证"引入目的正当性原则的中国理据与方案""中国适当性原则的双重教义学结构""必要性原则的中国本质与要件""权衡原则的中国路径与方法"等比例原则本土化过程中的重大关键问题,可以建构起中国自主的比例原则法教义学体系,为实践提供较为坚实的知识基础.

    比例原则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目的正当性权衡

    职务代理权行使超越职权限制的效果归属

    朱广新
    72-89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第170条依代理权独立性理论确立了一种能够独立发挥善意相对人保护功能的归属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3款以超越职权范围内限制的职务代理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能够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时例外的规范逻辑结构诠释了《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1条第1、2款的规定,是针对职务代理权行使逾越职权边界的效果归属,对《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作出的反面解释.逾越职权边界的职务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效果归属应依《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确定.在善意相对人保护上,该司法解释第21条实质上以区分超越职权范围内限制与逾越职权边界为架构,确立了两种不同的信赖保护机制.

    职务代理职权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论股东回购请求权对利益冲突交易之规制功能

    曾思
    90-106页
    查看更多>>摘要:利益冲突交易之规制是公司法的一项核心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第89条增加了股权滥用的情形,从而为法院通过股东回购请求权来规制利益冲突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对裁判文书的考察表明,股东回购请求权已经发挥了阻遏不当利益冲突交易的显著效用.然而,股份回购作为在利益冲突交易下小股东的一项救济措施,突破了公司法人独立性,仅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合理性.当公司发生重大变动时,公司持续经营稳定性本来就已被打破,公司可以提前准备现金应对回购请求,此时满足小股东回购请求权不会产生过高制度代价.法院在确定回购价格时,应将公司交易中涉及的利益冲突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而在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仅当利益冲突交易构成股东压制时,法院才应支持股东回购请求权.在适用事由上,法院需明确区分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的单次、偶发性利益冲突交易与长期利益输送的不同情况.在认定标准上,应以其他救济途径,如损害赔偿、司法解散之诉等,不足以或不利于实现股东保护为前提.

    股东回购请求权利益冲突交易公司重大变动股东压制

    公司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务实路径:重申股东至上原则

    邹星光
    107-123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司法》2023年修订明确规定公司经营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利益相关者考量与股东至上原则之间的关系仍不明朗.利益相关者导向型治理模式的支持者认为应当摒弃传统的股东至上原则,确立董事会平衡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然而,域外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实践表明,若欠缺特殊的社会经济和历史背景,利益相关者导向型治理模式可能只会沦为公关活动或者严重冲击资本市场.因此,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强行变革公司目的或董事义务来强化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公司法视域下的利益相关者保护应当抛却对利益相关者导向的想象,而在坚持股东至上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更为务实的路径.一方面,对于传统投资者占据主导的普通营利性公司,完善具有经济重大性的ESG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在促进长期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基本框架下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司法应新设共益公司这一公司类型,从而使得ESG型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意突破财富最大化的传统假设,股东价值最大化在该类公司中并非体现为利润最大化,而是股东的长期投资回报与持续性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

    利益相关者股东至上董事信义义务强制披露ESG

    概念的误区与辨正:从"刑事合规"到"刑事适法"

    左卫民
    124-139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事合规的概念使用存在名与实之间的错位.刑事政策语义中的刑事合规所指应当是与企业刑事责任直接相关的法律,也即刑法,而非内涵更泛化的规,合规整改也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刑事犯罪行为而非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究其语词缘起与变迁,法律论域内的刑事合规概念衍变自企业合规这一非法律的概念,但在此过程中"规"的内涵实际发生了改变.对域外合规概念的考察也揭示出其原生词汇在企业治理和刑事法两个不同层面存在着需要辨明的实质区别,且合规只是域外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概念而非母概念.所以,"规"的使用是不准确的,未来在概念使用上应当以"适法"来取代"合规",厘清法和规的分界,使其内涵能更准确合理地融入到现有的法律与法学知识体系之中.

    刑事合规企业合规刑事适法刑事政策

    论集体法益向个人法益的比例还原

    欧阳本祺
    140-156页
    查看更多>>摘要:面对预防性犯罪化的立法冲击,集体法益独立说提倡的法益限缩论与构成要件限缩论都难以实现限缩刑法处罚范围的效果.因此需要从集体法益独立说转向集体法益还原说,并对集体法益还原说进行外部辨正与内部辨正.集体法益的还原不是存在论的分解还原、利益还原或者条件还原,而是从价值论上把集体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的普遍保护手段.集体法益的还原应该符合比例原则的目的正当性审查和手段正当性审查.以目的正当性审查来甄别不真正的集体法益,以手段正当性审查来甄别不合比例的集体法益.冲突的集体法益、溢出的集体法益以及过时的集体法益均不应受刑法保护.

    集体法益个人法益法益还原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