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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环球法律评论
环球法律评论

徐炳

双月刊

1009-6728

glawreview@cass.org.cn

010-64022194

100720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环球法律评论/Journal Global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国际级政治法律刊物,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前身为《法学译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现任主编徐炳教授。本刊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精髓。本刊既倡导宏观的、体系的、基础理论的比较研究,也注重微观的、个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技巧,法律设计诸方面的比较研究;既提倡用中国法的眼光透视外国法,也欢迎用外国法的眼光来透视中国法,或用某一外国法的眼光透视另一外国法。本刊立足中国,放眼世界,贴近前沿,关注热点,坚守学术品位,力求曲高和众,尽量满足法律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对法律学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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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形成诉权行使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宋史超
    156-172页
    查看更多>>摘要:形成之诉的基础是形成诉权,但形成诉权的行使方式并不限于提起形成之诉.就形成诉权而言,起诉方式能够实现法律关系变动的明确性、安定性,并实现对法律关系变动的司法介入和控制.德国法并不禁止形成诉权的仲裁行使.仲裁方式能够实现与起诉方式相当的效果.判断某种具体的形成诉权能否仲裁行使,需要考虑《民法典》的规定、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形成诉权是否符合仲裁程序的特点.形成诉权人为诉讼被告时,形成诉权的行使方式存在"抗辩说"与"反诉说"之争,应当肯定以抗辩方式行使形成诉权.抗辩方式能够实现与起诉方式相当的效果,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和民事抗辩体系,并有助于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本诉判决理由对形成诉权抗辩的认定同样具有终局性.如果仅因为形成诉权有"诉权"之名就只允许起诉行使、不允许仲裁行使或抗辩行使,就陷入了概念法学的窠臼.形成诉权行使方式的多元化,也有助于减少诉源和促进纠纷多元化解.

    形成诉权形成之诉仲裁抗辩

    共同犯罪归责的社会功能进路——以京特·雅各布斯的共同犯罪理论为切入点

    王志坤
    173-190页
    查看更多>>摘要:共同犯罪理论当前走到了历史性十字路口,超越歧见、走出迷宫,有必要运用一种社会功能的分析进路,从以义务为中心的统一理论出发,分析共同犯罪人的内部规范结构.共同犯罪的归责应当采取实质的犯罪概念,坚持构成要件不法这个归责前提,并立足违反负担的弱义务状态,将共犯人的从属性贯彻到底.鉴于社会分工将共同犯罪人连结在一起,在归责时应当努力探求社会交往的通常意义.将构成要件实现归属于每一个共同犯罪人,不取决于共同犯罪人自己的欲求,而应参照不容许风险的认定方式进行客观归责;相应地,要摒弃以自然主义的因果关系为主的认定方式.在归责之内不做质的区分,在量刑层面上区分贡献的分量,揭示出共同犯罪形态是开放的而非闭锁的,这也契合主流的双层区分制理论.

    雅各布斯共同犯罪积极义务消极义务违反负担共犯从属性

    论外国中央银行资产的国家豁免与其他国家的没收和集体反措施

    李庆明
    191-207页
    查看更多>>摘要:集体反措施(第三方反措施)是否构成没收外国中央银行资产的理由,涉及三个小问题,即外国中央银行资产享有何种程度的国家豁免、非受害国之外的第三方对责任国采取集体反措施是否已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没收外国中央银行资产是否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其中的反措施规则.按照习惯国际法,外国中央银行资产享有国家豁免的保护,即免于其他国家的管辖、冻结、没收和各种形式的强制措施.一国不能没收外国中央银行资产,除非两国之间处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状态,而且仅限于迫切军事必要.《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并未规定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集体反措施的权利.集体反措施几乎没有国家实践,采取制裁措施的国家和组织也并不将其制裁措施视为集体反措施,故主张集体反措施构成习惯国际法规则没有依据.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属于普遍义务,但责任国向受害国支付赔偿的义务并非普遍义务.以所谓的集体反措施为由主张没收外国中央银行资产,没有国际法依据,违反国家豁免原则,不符合国际责任法就反措施所施加的"临时性"和"可逆性"限制,破坏了国际法治.

    中央银行国家豁免制裁反措施习惯国际法

    欧盟干预内部投资仲裁的国际法批判与中国因应

    黄丽萍
    208-224页
    查看更多>>摘要:欧盟当前普遍干预内部投资仲裁,其对欧盟法的解释和适用多方面违反国际法.其一,欧盟单边修改《华盛顿公约》等涉第三方条约在成员国之间的适用,违反条约适用原则.其二,《里斯本条约》与欧盟法院判例溯及在先投资条约的涵盖投资,违背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其三,欧盟法效力优先原则的扩张使欧盟法在投资仲裁适用法中优先于投资条约,违背条约解释原则.其四,对投资仲裁裁决的国家援助干预,不符合国际经贸反补贴和救济的理论与实践,忽视投资损害赔偿的非让利性与非歧视性,不能类比贸易救济中经济赔偿补贴化的风险.欧盟的干预可能影响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以及中国对欧盟投资者的潜在利益.除了批判欧盟做法,建议完善非争端当事方参与的条件.中国对欧盟投资者在寻求投资条约救济时可优先适用中欧投资条约,如适用欧盟内部投资条约更有利,应避免欧盟境内的仲裁地和受欧盟法约束的仲裁规则.

    投资仲裁欧盟法非争端当事方参与条约解释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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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法律评论》中文注释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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