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摘要:近年来,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一员,信托业已经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和创造国民财富的重要载体.我国于2001年正式引入信托制度,颁布实施了《信托法》,随着信托行业的蓬勃发展,信托业务的不断创新、规模急速增长,截至2019年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1.6万亿元,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没有针对信托业务征税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创新多样的信托业务只能套用一般性税收政策,这给信托公司的经营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特别是信托纳税主体不明确、重复征税等问题,尤其严重制约了如REITS等财产权信托业务、慈善信托业务等的开展.在全面深化税收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应积极建立一套适用信托业务的税收制度.本文尝试在《信托法》基础上的信托业务特征,结合我国目前现有税收体制,对信托的纳税主体地位、信托税收制度安排,涉及纳税税种及对应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为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以更好的支持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