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成立一般须同时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但从古至今,从近代到现代,其具体要求不断发生变化,并体现在立法与婚俗当中。其中就近代以来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演变来看,总体呈由繁至简,立法与婚俗不断碰撞与兼容的特征。以下即对清末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几个阶段的婚姻成立形式要件展开予以分析,以理解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其中体现的法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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