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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010-67177061

100062

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2号

人民司法/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载文阐述司法条例,分析典型案例,反映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道社会各界所关心的重大案件审理情况,研究解答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海事司法协作的探索

    王蕴朱少雄王晨阳
    53-58页

    侵害企业商誉案件的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

    杭州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59-63页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何飞
    64-67,76页
    查看更多>>摘要: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项目,对于残疾(死亡)赔偿金具有一定从属性,司法解释将其纳入残疾(死亡)赔偿金范畴并无不妥.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将其在残疾(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单列十分必要,且按照司法解释的设计,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死亡)赔偿金累加计入赔偿总额并不会导致侵权人重复赔偿问题.就审判实践而言,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主要是适格被扶养人的范围应予适度调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行使主体应予适当扩大、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应与误工费的计发期间相协调.

    平衡与限度:所有权预告登记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比较

    吴燕
    68-72页
    查看更多>>摘要:效力问题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当预告登记的权利与其他权利出现冲突时,预告登记的效力就体现为权利优先性问题.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当二者并存于同一个不动产之上时,所有权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文基于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分析,通过法律漏洞填补、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等方法,论证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应当优先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保险人放弃告知义务之效力

    梁鹏
    73-76页

    重整程序中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制度的完善——以重整计划执行期新发现债权处理为切入点

    赵国滨胡祥英郭月
    77-81页
    查看更多>>摘要:本文从一起重整计划执行期新发现巨额税款债权的企业破产典型案例入手,从立法目的、债权人权利行使、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破产程序转换等层面,分析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关于逾期申报债权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的规定存在的弊端.在对实践中规避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域外逾期申报债权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理念,把实现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与等价交换的交易理念有机结合,从平等保护参与重整程序的各方主体正当权益、有序推进重整程序、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角度出发,就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重整程序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实现重整功能价值的最大化,并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论网络爬虫生态系统的立法保障——以构建行、民、刑三位一体规制模式为进路

    唐国峰周飞羽
    82-86页

    关于再审"新的证据"立案审查标准的若干思考

    齐素李玉林张乐
    87-91,103页

    澳大利亚刑事生效裁判纠错机制之参考借鉴

    沈佳
    92-97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年来,中央要求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刑事申诉作为发现冤错案件、触发刑事再审程序一项最普遍、最主要的材料来源,其制度中仍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健全之处,无法满足及时有效纠正错案的需要,难以适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的工作需求.为开展进一步优化完善刑事诉讼机制、规范和统一刑事案件纠错程序的调研,笔者曾赴澳大利亚对该国刑事生效裁判纠错机制,特别是针对刑事生效判决的私力申请发动再审制度进行全面考察.本文立足考察得来的第一手资料,重点着眼于法律制度的实然运行状态,在对澳大利亚诉讼程序穷尽后刑事生效裁判纠错制度予以介绍的基础上,总结出其中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刑事申诉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论担保财产执行程序的规范化

    柯建兴
    98-103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担保财产是执行义务人重要的责任财产.虽然民事强制执行的大部分规定都适用于担保财产执行,但其仍有诸多程序规范问题亟需解决,对此,需依强制执行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担保财产执行的特殊性予以解决.首先,在担保财产执行启动阶段需要论证时效体系的完整性,即执行时效期限不能短于诉讼时效的3年期限;还需要论证执行管辖的原则,即为解决数字质效的实践困境,应以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为原则.其次,在担保财产查控阶段,需秉持比例原则,分别以必要性原则审查超标的额执行行为、以合适性原则审查限制消费措施的适当性.最后,在担保财产变价处置阶段,针对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和抵押物转让的新规,要以均衡性原则衡量抵押权与居住权的对抗限度,并继续沿用"剩余主义+消灭主义"的拍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