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摘要:2015年,ICSID仲裁庭对平安集团诉比利时政府案做出无管辖权的裁决.平安集团客观上仍然可以通过ICSID仲裁机制中唯一内部监督机制申请该仲裁裁决撤销.因为,该案仲裁庭通过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解释,而不是直接依据《中比BIT》的规定裁决,此行为可能构成撤销理由中的"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力."然而,由于《华盛顿公约》对于裁决撤销理由的概括性,对平安集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行性分析需要结合专门委员会已有实践做出评估.但是,与该案仲裁庭适用法律具有相似性的Sempra案与CMS案撤销裁决的审理中,专门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截然相反.也由此,平安集团若申请裁决撤销,其结果难为预测.那么,专门委员会裁决不一致性构成了ICSID仲裁裁决撤销机制中的不完善,且这种不完善使得投资者对于条约所期待能够保护的利益以及东道国对于其自身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等不能被合理预见.针对此,ICSID仲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委员会先例制度和上诉机制来克服这种裁决不一致的缺陷,且者两种方式具有现实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