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摘要: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程序中,法院没有权利直接否定专利的效力.被诉侵权人若要否定专利的效力,应当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进行.当一个人明显实施了公共领域的在先技术,有人认为在没有现有技术抗辩的情况下,当事人为避免侵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宣告专利无效,显得对该实施者可能过于苛刻了,同时也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的角度就采用了一种不彻底的变通做法- - - 引入现有技术抗辩.但在笔者看来,这种不彻底的变通做法实为鸵鸟政策,因为法院明知瑕疵专利的存在而视而不见.由于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且由于专利的特殊性,对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也难免存在疏漏,这也就可能产生大量的问题专利.而法院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这一变通条款其实就是放任瑕疵专利继续存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量,所谓的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从根本上来说也是假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