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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刑事责任——兼论刑事责任与非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

    敬力嘉
    146-166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化为基础的信息网络社会具备显著的间接性特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以行政裁量取代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责任的规范判断,突破了消极责任原则的约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创设了间接刑事责任.应当坚持刑法中的消极责任原则,将本罪修正为"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量刑情节.在预防性司法的理论进路下,应在社会风险管理的整体意义上理解犯罪风险预防,以《网络安全法》第74条为基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规制对象,构建层次分明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来说,在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间接故意或过失时,适用"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能明确认定其主观责任时,充分发挥刑法规范的积极调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刑事责任消极责任原则法律责任体系预防性司法

    网络风险领域中的被害人过错

    黄珊珊陈文昊
    167-181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络的"放大效应""扩散效应""非实时性""信息瀑布效应"催生出较大风险,基于此,其也对进入该领域的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自我保护的注意义务之要求.倘若公民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法益受损结果而成为了被害人,则被害人过错对于行为人责任的影响将被纳入到考量因素范畴.被害人教义学的根基在于自主决定权的确立,在被害人自己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遵照"法益阙如"的原理,行为人的责任刑应随之降低.本文将网络领域被害人过错的情形总结为"不法意图型""自招风险型""风险交易型"和"擅闯风险型"四种,在判断具体被害人过错时,需要结合被害人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进行综合考察.

    网络领域风险被害人过错结果预见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

    网络表情包产业发展困境与著作权治理研究

    金超
    182-197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络表情包作为移动互联网时期被普遍使用的沟通和表达工具,其一方面推动了表情包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因其小巧的作品形式、极低的创作门槛、极快的传播速度和极广的使用范围的特点,也加大了著作权保护难度.使用非表情包作品,可能因无因管理和合理使用免责.使用表情包作品,收藏、修改和发送行为都可能侵犯著作权.网络平台使用表情包,间接侵权承担过错责任,直接侵权承担严格责任.鉴于表情包侵权泛滥,应引入戏仿行为,认可默示许可,限制私人复制,对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再解释.随着表情包潜在商业价值的发掘,将有更多网络表情包范围外的侵权行为.鉴于表情包著作权保护的困难,应加强创作者维权意识,网络平台维权责任和第三方监管力度.

    网络表情包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

    台湾地区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律与思考

    张玮心
    199,201-218页
    查看更多>>摘要:21世纪网络新兴犯罪通过妨害计算机正常运作、窃取计算机个人信息、冒用身份和利用网络购物诈骗,侵犯个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法益;公共网站也遭到黑客入侵,导致特定网络系统瘫痪,如我国台湾地区发生铁路网络订票系统遭到黑客干扰,致使一百多万张花东线高铁车票消失.显而易见,网络新兴犯罪的被害对象和目标,已逐渐从个人计算机延伸至官方网站系统.计算机内电磁纪录一旦遭到窃取,还可能衍生个人信息的转手侵害的问题,因此确保网络安全的措施不容忽视.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常见的三种网络新兴犯罪为背景,包括破坏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资料、网络诈骗活动,以检讨法制作为仍有未臻完备之虞,而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正好提供了诸多参酌意见.

    身份盗用网络秩序网络犯罪互联网法信息保护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升级对中国的影响

    林敏浩
    219-2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商业秘密近年来在全世界趋向于加强保护.2016年5月11日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生效.该法在联邦层面完善了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打击两个方面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本文对于该法予以介绍及分析.对于该法可能对于我国的影响,本文从我国企业在美贸易投资与我国人才引进两个方面予以评论.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法民事保护刑事保护

    韩国互联网广告监管研究报告

    黄宇宸周辉
    227-240页
    查看更多>>摘要:韩国的网络广告监管采取综合性立法加专门立法的模式,监管体系也因之包含了综合监管和自律监管.公平交易委员会承担了综合监管的主要职能,它既是中央行政机关,也是准司法机关.自律监管通过行业自律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行业自律由法定审议和自律审议的二元模式构成,是自律监管的主要方式.互联网平台是网络广告最主要传播的途径,法律尚未对互联网平台进行专门规定.韩国的互联网平台被两家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垄断.韩国的网络广告治理起初侧重于行政的强行管制,至今愈发鼓励自律监管.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结合政府与行业的力量,创新因应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方式,是值得探索的进路.

    互联网广告广告监管监管机构自律监管

    论美国专利法下"首次销售规则"理论基础之演变

    张晓
    241,243-260页
    查看更多>>摘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Lexmark案判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判决厘清了美国持续了一百七十多年的理论争议,将美国专利法下的"首次销售规则"理论完全带入了绝对穷竭理论的时代.本文首先对美国专利法下"首次销售规则"的历史源头进行了分析,厘清了美国这一理论争议的起源.这一理论争议的源头在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三个早期判例中,最高法院既考虑交易双方的意图,又考虑社会效用的论证逻辑.这一争议反映在法院随后的判决上,就是既认为商品经授权销售后,在其上就不存在专利权了;又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或转售这些商品会构成专利侵权.笔者将这些判例背后的原理归纳为"相对穷竭理论".最新的Lexmark案对上述理论争议给出了最终的解答,最高法院高举普通法上"否定对财产转让的限制"这一原则,对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了再平衡,使首次销售规则成为了专利权向财产权低头之地.

    首次销售规则穷竭理论相对穷竭理论默示许可

    FRAND进路下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2017年英国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之评思

    徐美玲
    261-277页
    查看更多>>摘要:2017年无线星球与华为在英国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重大关注.本案在标准必要专利所致纠纷的典型范式内构建了诸如"FRAND禁令"等多项处理机制,为FRAND约束下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新的考量路径.然而,本案大胆创新之余也招致了例如管辖扩张和变相强制接受许可等诸多争议.本文旨在通过研析本案的具体操作,并反思由此折射出的此类纠纷的若干新的共性发展态势和存在的潜在隐患,进而思考我国在相关制度方面的选择及应对之策.

    标准必要专利FRAND禁令竞争抗辩管辖扩张

    网络版权保护亟须平衡理念的回归——评VidAngel禁令案

    初萌
    278-291页
    查看更多>>摘要:技术的发展总是在不断改变版权法中已有的平衡,并呼唤新的平衡.由于立法固有的滞后性,司法理性对于填补立法空白、调控平衡机制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影片过滤服务商VidAngel的新兴商业模式为澄清权利用尽原则、技术措施权、合理使用在网络领域的适用提供了契机,但法院未能清晰阐述上述问题,最终引发了利益失衡的判决.网络时代版权人的商业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蚀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网络版权保护亟需平衡理念的回归.

    VidAngel利益平衡权利用尽技术措施合理使用

    信用卡网络支付服务市场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从U.S.v.VISA案说起

    曾田
    292-305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络支付服务平台同时拥有消费者端和商户端的消费者,商户对信用卡支付服务的需求取决于有多少消费者将采取信用卡进行支付,消费者对信用卡的需求也取决于有多少商户愿意接受信用卡支付.信用卡网络支付服务市场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在涉及双边市场主体的反垄断案件中,主要的难点在于双边市场主体的相关市场界定.基于单一市场中消费者剩余需求的SSNIP测算法在对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时,往往具有先天的不足.改进的临界损失法界定双边市场的方法更好体现一边市场提价后,对另一边市场需求的联动影响,测算结果更具有可靠性,属于目前测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最优的办法.

    支付行业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