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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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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月

双月刊

1008-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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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67258826

401120

重庆市两江新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301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SWUPLCHSSCDCSSCI
查看更多>>本刊及时传播学术领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反映国内外学术新动态,为学人之间的沟通学术思想,探讨实践难题,评价改革得失构建畅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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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出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之误区与新《公司法》之否弃

    李宇
    97-116页
    查看更多>>摘要:司法解释确立了股东向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规范模式.此种模式的理论基础不明,如果是以代位权为据,则表明此类规定既不必要也不准确;如果是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据,则显属错误.实践中,直接责任模式容易造成个别清偿,且效率不彰.新《公司法》未采纳直接责任模式,不存在法律漏洞.否定直接责任模式,回归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般规则,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不影响对债权人的激励.突破法律逻辑创设直接责任模式,不仅于外在形式上有损法律体系的融贯与协调,而且于内在价值上造成利益失衡,得不偿失.同时,一般法在公司法领域的适用有其限度,需充分尊重公司法的规定及其内在逻辑.新《公司法》第54 条关于债权人特别权利和"入库规则"的规定,已排除民法上代位权效果和执行法上债权执行制度的适用.股东及公司管理者有关出资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公司履行和承担.

    公司资本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债权人保护补充责任

    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执行的构造解析

    马登科张翼
    117-132页
    查看更多>>摘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实质是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博弈后的立法选择.债权人得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并非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程序正当的逻辑起点在于股东认缴出资之公司责任财产属性.不应扩大解释《变更追加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涵摄范围,未届期股东仅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承担未出资本金范围内的出资责任.未经程序确权,债权人变更追加未届期股东为被执行人之穿透式执行力扩张有悖程序法理.加速到期之诉虽可填补执行名义缺位的纰漏,实现程序勾连,但其程序法价值主要在于补足债权执行的程序要件.对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的执行应当回归债权执行的基本定位,在债权执行构造内,实现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以体现程序殊相.未来亟待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明晰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适用细则,厘清对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执行的程序脉络,提供程序保障规范,实现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关系的妥适处理.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责任财产债权执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适用执行和解制度的限度

    黄忠顺赵佳诺
    133-143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已对"环境公益诉讼裁判的可执行性"设置了较为完备的裁判原则和规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适用执行和解制度.在具体的限度上,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权能否适用执行和解制度,不得一概而论.防御请求权或生态环境修复行为请求权原则上不得允许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但受损生态环境难以进行修复的,可例外允许当事人达成含有"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内容的和解协议.由于生态修复费用或损害赔偿费用直接用于受损环境的填补,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允许当事人变更执行名义内容或履行期限,但他人自愿降低其实际支出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金额的除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法院应当继续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如果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怠于履行和解当事人的职责,应当由检察机关备位在执行程序中充当和解当事人.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和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抵押权强制管理实现方式的规则构造

    陶鑫明
    144-158页
    查看更多>>摘要:强制管理是助益抵押权高效低耗实现的重要方式.抵押权强制管理的制度建构应当包含强制管理的一般规则、强制管理人规则以及强制管理所得收益的分配规则等方面.在强制管理的一般规则方面,衡诸比较法通例、实务与理论,原则上不应限制强制管理的适用范围,并明确强制管理启动的实体条件与程序条件,设置启动强制管理的文书形式与效力规则,以及终结强制管理的规定.在管理人规则方面,应当专门规定管理人义务与责任规则,并考虑数人管理的特殊情形.就管理收益的分配,未来的规则中宜明确收益分配的主体及标准.

    抵押权实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管理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