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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私法中的评注——文献形式的继受

    延斯·克莱因施密特刘青文章星
    1-31页

    跨国私法的评注:国家法模式去国家化的边界

    拉尔夫·米夏埃尔斯戴湘荣
    32-50页

    法国法中的法律评注:猛犸会重现生机吗?

    让-塞巴斯蒂安·博尔盖蒂蔡琳刘青文
    51-64页

    破产代偿取回权之疑

    王轶
    65-84页
    查看更多>>摘要:《<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2条第一款因何将"不当转让"排除在代偿取回权适用情形之外,原因尚不得而知.就该规范本身来言,其在我国罕有适用空间,造成事实上的"制度虚置".一般而言,待取回标的毁损、灭失,并无适用代偿取回权之必要,原权利人可直接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权利人仅在否定受害人享有(责任保险)保险金直接请求权时,以及在原取回标的因毁损、灭失而产生代偿财产,且该财产已交付给破产债务人时,有行使代偿取回权的可能.但已为破产债务人受领的给付,若其具有物上代位性,则应依一般取回权取回,排除代偿取回权之适用.当前,司法实务对代偿财产特定化要求过严,导致了代偿取回权在我国的适用空间遭到进一步压缩.未来的(新)《破产法》应对代偿取回权制度予以重构,以破解上述困局,回复该制度本来的价值.

    破产代偿取回权不当转让代位金钱的特定化破产法修改

    "协助决定"理念下行为能力制度的再解释

    梁神宝
    85-102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民法典》依据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这种三分法根植于"替代决定"理念的土壤.随着人类对残障认识的加深,以及全社会就如何对待残障和年老失能人士的深入探讨,同时伴随着个人自主决定权的彰显,"替代决定"理念受到"协助决定"理念的挑战.但"替代决定"理念土壤上成长起来的行为能力三分法却未作出相应的改变,这导致行为能力制度滞后于"协助决定"理念的发展.鉴于我国《民法典》新立不久,短期内难以修改行为能力和监护制度的条文.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下,通过法律解释来贯彻"协助决定"理念,抑制"替代决定"理念,成为一个有意义的问题.这一系统性任务的其中一个支点便是对行为能力制度进行再解释,使其契合于"协助决定"理念.

    协助决定替代决定行为能力

    景观生态重建与事前保护:德国土地复垦立法的规程启示

    赵谦董亚辉
    103-123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土地复垦在土壤修复、生态重建、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的行为规则上,与德国土地复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德国土地复垦立法强调从景观生态重建目标的内涵、外延到事前保护的预置皆完成体系化的复垦规程设定.可借鉴其复垦行为规则特色,尝试厘清我国土地复垦立法在目标、预置规则面向的规范完善进路.应基于对复垦目标从内涵要素、规范构造到公民个体保护意识、土壤保护规程的相对完备设定,推动我国直观的初阶复垦目标规范设定与隐含的进阶复垦目标规范设定导向景观生态重建目标定位;应基于事前保护型复垦模式的义务预设考量与在事前保护型复垦规划计划预设规定中的行为手段、结果考量,依托损毁土地事实认定规范设定与生态系统指标预设规范设定来确立全流程治理复垦模式.

    土地复垦目标规则预置规则复垦目标复垦模式

    继受与发展: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

    马生安
    124-149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德国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术语,Bestandskraft des Verwaltungsaktes在中国行政法上被译为"行政行为存续力",其在内涵上系"行政行为上存在或存续的法律效力"之义,在外延上主要包括保障行政行为 自身合法存续的效力及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两个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学者对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尽全面和准确.我国在学习、借鉴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时,唯有在继受的基础上对相关概念和术语予以本土化的改造和发展,方能建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受汉语语言符号及汉语语言文化的双重制约,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及行政行为实质存续力术语应该具有其不同于德国行政法的特定内涵,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应该是与汉语语言及文化高度和谐统一、"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下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

    存续力形式存续力实质存续力形式效力行政行为

    论第三人清偿之债务不存在时的不当得利返还——从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说起

    邬演嘉
    150-178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所谓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当所清偿之债务不存在时,就不当得利之返还学说上存在"与指示给付相同处理"和"与普通的第三人清偿相同处理"两种观点.由于两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使上述案型在不当得利返还方向上的判定存在争议.通过厘清"指示"的真正涵义可知,将上述案型与"指示给付"相同处理是不可行的;而基于尊重生活实际、避免评价矛盾之考量,"与普通的第三人清偿作相同处理"也难具正确性.事实上,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之所以在不当得利返还方向上争议不断,是因为主流学说将第三人清偿的不当得利返还效果不当地设置为了直索.为了彻底解决上述案型在得利返还上的困境,更是为了保障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消除评价矛盾,应摒弃直索模式,将不当得利的返还模式改为跨角.与这一价值判断相适应,在教义学上可认为,第三人清偿的给付目的虽由第三人作出,但在对价关系,第三人的给与应作为假想债务人对假想债权人的给付.当所清偿之债务关系不存在时,应由假想债务人向假想债权人主张得利返还.第三人的直索主张,仅在例外情况下始应得到支持.

    第三人清偿债务不存在给付目的给付关系返还义务人

    传统概念下的主观权利保护及其客观化趋势

    克里斯蒂安·马克森刘绍宇
    179-206页
    查看更多>>摘要:权利保护的主观性是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核心原则.然而,该原则面临着相当大的适应压力.本研究分析了主观权利保护原则及其在当前行政法院实践和研究中可以发现的客观化趋势.本研究会表明,权利保护的客观化现象并非欧盟环境法的孤立现象,在其他法律领域也出现了相应的法律问题.本研究会表明,客观化趋势能够以及如何能够在不造成系统破坏的前提下被整合到为主观权利保护设计的框架之中.

    行政诉讼主观权利客观化

    一位不知名人士关于当今法学的秘密来信(中)

    鲁道夫·冯·耶林张焕然
    207-2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