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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

陈桂明

双月刊

1003-1707

zgfxtg@163.com

010-66127228

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中国法学/Journal China Legal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专业学术性刊物。反映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民事诉权的反思与重塑

    任重
    208-228页
    查看更多>>摘要:诉权是我国民事诉讼现代化的原点和主线.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建立起扁平化的起诉条件,这不仅动摇了起诉权的权利属性,使民事诉权向私法诉权模式偏移,而且在结果上筑高起诉门槛,引发"起诉难".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民事诉权的深刻变革提供了基本思路与科学方法,即将扁平化的起诉条件重塑为阶层化的诉权要件.起诉行为成立要件(第一层)和起诉权构成要件(第二层)实质简化了起诉条件,大幅降低起诉门槛,也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再深化提供了理论基础;判决请求权构成要件(第三层)和胜诉权构成要件(第四层)彰显出开庭审理对诉权保障的决定性作用.为有效应对案件数量激增和诉权滥用问题,还应建立健全配套机制,以实现民事诉权的中国式现代化.

    民事诉权中国式现代化起诉权胜诉权立案登记制

    数据资产入表的法律配置

    张素华
    229-249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资产入表"是一个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问题.当下数据资产入表面临数据确权规范缺失、数据质量评估计量规范欠完备、数据资产经济利益流入不确定等法律困境.但这些问题只能在数据资产入表的过程中通过法律规则的配置逐一纾解.就数据确权与合规审查而言,应以"数据二十条"之数据产权制度为遵循,以数据持有权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对数据来源、数据处理、数据流通环节进行合规审查.就数据质量评估与安全保障而言,应扩充质量评估指标类型并区分主客观维度;同时明确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发展数据安全监测评估、认证服务.就经济利益流入分析而言,应因循无形资产或存货流入路径,结合应用场景、生命周期、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因素综合研判.就列报而言,依《暂行规定》藉由"无形资产/存货"列报并采历史成本计量为务实做法;理想方案则是单独制定数据资产会计准则并采公允价值计量.于披露而言,则应采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模式.

    数据资产入表数据确权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价值评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定位及控制

    李泠烨
    250-269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实践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性质难以被简单归入行政行为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相关土地使用状态的设想,由于被城乡规划法设定为规划许可依据,转而构成了具体地块上未来建设行为所附义务的框架,并在实施中动态调整.该义务框架是基于规划法"目的—手段"模式授予的形成自由,由行政确定法定多元的规划目的的具体指向,设置、选择相应手段,在具体关联情境中综合权衡多元利益而持续形成的.基于设定方式应整体观之,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质是形成特定空间秩序的交互一体行政机制.这改变了规范制定与执行相分立的模式,规划法有必要应对形式合理性和稳定预期等方面的挑战,加强对行政自主过程的法律控制,限定规划手段的设定权限,设置多元利益识别、交涉及权衡制度,保障规划知识的法律化以及全过程评估制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目的—手段"模式规划权衡交互一体行政机制多元行政任务

    商法独立的逻辑和体系:基于组织化交易论

    段丙华
    270-288页
    查看更多>>摘要:商法是否具有独立的逻辑和体系,是商法发展的关键命题.在民法典时代,完成以市场和商事交易为内核的自主性建构,是商法走向独立的根本任务.组织化交易是要素通过组织化联合参与市场而促使其外部性改善的交易模式,其具有特定的交易目标、确定的交易结构和连贯的意识协调机制,包括突破熟人交际的资本联合、超越个体的组织秩序以及追求持续稳定的价值增长三个方面的市场内涵.组织化交易论为观察市场中独特的商法现象提供两个基本视角:生产要素组织化获得主体性和交易组织化形成市场,是对市场"从身份到契约"的经济认知转向"从契约到组织"的法学认知的范式革新.围绕组织化交易的理论逻辑,商法对传统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规范逻辑得以体系性展开,进而展现其具有独立地位的融贯性和统一性.

    组织化交易商事交易市场理论商法独立

    清代的轻罪治理及其当代启示

    谢晶
    289-304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当下亟需构建中国式轻罪治理体系,清代的相关制度和实践可以为其提供丰沛的"源头活水".清代实行对轻重犯罪的分层治理,以笞刑和杖刑对应的犯罪为轻罪.与徒刑以上案件需经逐级审转并遵循"断罪引律令"不同,笞杖轻罪在州县一级便可自理结案,审判程序简捷,无需严格依照《大清律例》科刑,有畅通的出罪机制.笞刑与杖刑是专门针对轻罪而设的刑罚,前者"薄示惩耻,所以发其耻心",后者稍重,"使之痛而知畏",兼顾刑罚的教育矫正与报应威慑机能.赎刑乃五刑之替代刑,其中收赎的赎金最低,主要适用于老幼、废疾、妇女等弱势群体以及恶性不大的过失犯罪.刺字在当时起到记录"前科"的作用,并能带来一些"附随后果",为此又有"免刺"与"起除刺字"为"前科消灭"制度.

    大清律例轻罪犯罪分层治理出罪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