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中国检察官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

周洪波

半月刊

1008-6676

zhjcg@vip.163.com

010-67089313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香山南路111号

中国检察官/Journal ZHONGGUO JIANCHAGUANCHSS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的检察履职

    赵帅张咪
    46-49页
    查看更多>>摘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政赔偿案件是近几年行政争议易发多发领域.检察官在履职办案中,对法院裁判作出的具有明确赔偿金额等确定给付内容的判决,依法审查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对裁判并无明显不当,但引发争议的源头问题并未解决的案件,可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在合法前提下兼顾申请人监督诉求,综合运用释法说理、检察建议、跟进监督、促成和解等多种途径,推动案件争议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幅度内达成和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动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行政赔偿一体履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党建与业务融合

    以刑事涉案财物诉讼化审查推进追赃挽损

    吴菊萍黄翀吉静雯
    50-55页
    查看更多>>摘要:依法妥善处置涉案财物与准确定罪量刑同是刑事司法正义的要求,应不断强化涉案财物处置庭审实质化.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经济犯罪案件,应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财物权属、性质、来源等方面证据,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加强与涉案财物处置相关的证据体系构建.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协同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诉讼化审查机制,在庭审中针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性质、处置范围及退赔责任等问题发表意见,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退赃退赔与刑事量刑建立关联,促进主动退赃退赔,实现追赃挽损效果最大化.

    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财物诉讼化审查追赃挽损

    放贷型行受贿及其数额认定的实践与思考

    林德军王红兵施灵运
    56-61页
    查看更多>>摘要:实践中放贷型行受贿行为并非"新型",但长期以来刑法及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放贷型行受贿行为的认定存在定性不一、论证过程因果倒置、数额认定标准混乱等问题.对放贷型行受贿行为的司法认定应回归到对受贿罪的行为本质及保护法益的判断,对于未实际出资的放贷与"干股型"受贿无异,对于实际出资的放贷,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侵犯了受贿罪保护法益,达到受贿罪追诉标准的,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约定及实际利率是否超过特定标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应以不扣除差额为原则,扣除为例外.

    放贷型受贿保护法益主观故意受贿数额

    特殊体质案件中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

    孙寒梅蔡笑
    62-66页
    查看更多>>摘要:结果加重犯的"基础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已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类型、内含发生加重结果危险但尚未成立犯罪的行为.要综合判断暴力行为是否具有损害他人生理机能的危险性,准确认定刑法上的伤害行为.间接故意犯罪在介入因素叠加影响下可能存在未遂形态.要结合行为人能否预见到表征特殊体质存在的事实、危害结果是否在暴力行为惯常作用范畴内等标准综合判断预见可能性.

    特殊体质基本行为间接故意预见可能

    多因一果型伤害案件的实行行为性分析

    刘琳
    67-69页
    查看更多>>摘要:多因一果的轻伤害案件,基于因果关系与实行行为判断的一体性,应当优先进行实行行为判断,部分案件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即可出罪.检察机关在轻伤害案件中优先判断实行行为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明显优势,既能避免案件陷入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存疑状态,又能防止案件进入下一个阶层面对分歧更多、更复杂的价值论分析,从而有效减少分歧,实现案件准确、快速的提前分流,践行检察为民理念.

    实行行为相当性因果关系规范违反性阶层论

    二次交通事故案件刑事归责路径

    金立栋刘若愚
    70-73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二次交通事故案件,在造成死亡结果的原因这一基础事实能够查清的情况下,对前后行为人进行归责过程中,应当首先判断行为是否为死亡结果贡献了原因力,在此基础上实质性考察行为是否系严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前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不是"零和博弈"式的此消彼长,归责基础也不仅是行为对死亡原因的贡献力,同时也包含行为对道路交通法规的实质违反程度.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应结合在案证据对事故责任认定书开展实质审查,准确判断前后行为人的事故责任.

    二次事故归责路径实质审查

    相约自杀中的帮助、欺骗行为如何定性

    刘东杰崔玉华
    74-76页
    查看更多>>摘要:自杀在主观方面要求被害人纯粹自主自愿,在客观方面要求被害人完整支配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自杀在刑法上不是犯罪行为.相约自杀中帮助、欺骗自杀的行为是否需要接受刑法评价,关键要把握两点:只有帮助、欺骗自杀的行为造成自杀者产生严重的认识错误,客观上又主导自杀者的死亡进程,行为人才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相约自杀欺骗自杀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销售含西地那非壮阳药行为的罪名辨析

    林颖慧林少雄
    77-80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新增妨害药品管理罪,从立法层面严密了涉药品犯罪的惩治法网,却因此造成销售含"西地那非"产品案件的定性出现罪名混淆适用的问题.行为人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文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西地那非审查要点产品属性鉴定意见

    征稿启事

    封2,封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