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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张晓东

季刊

024-86982783

110035

沈阳市皇站区塔湾街83号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CSSCI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刑事侦察专业学术理论刊物。以反映刑事侦察、刑事技术最新科研成果及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交流刑事技术科技信息为主,也发表研究政策法律、法规、心理学等方面的科研论文。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中国式现代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构建

    佘杰新黄铭仪
    5-14页
    查看更多>>摘要:总体国家安全观创造性提出十年以来,我国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逐步走向法治理念科学化、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化、工作实施法治化、法治保障范围全面化的道路,发挥了法治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保障功能.然而,国家安全法治理论研究难以为法治实践提供充分支撑,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体系衔接不密、实施机制规定不细、监督效果有待优化等问题.职是之故,新征程亟待准确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核心要义,深入吃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家安全蕴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具体而言,需要注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科学完整,细化国家安全工作的监督规范,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实施的高效运转,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治道路,助推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中国式现代化

    双主体视野下刑事复权制度的概念澄清、前提审思与本土建构

    曹岚欣
    15-24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事复权不仅是比例原则的要求,也是保证犯罪分子顺利回归社会的恢复性司法措施,因而在犯罪附随后果的研究中处于重要地位.刑事复权制度既不同于前科消灭制度,也有别于赦免制度,将其界定为"恢复因受前科影响而在规范层面丧失的全部权利或者资格的制度"更为妥当.对于不符合必要性和关联性原则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应予摒弃,不存在适用刑事复权制度的基础.同时,出于维护刑法最后法地位的考虑,不能在定罪之后由行政机关作出犯罪附随后果的决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能是"职业禁止"这一决定性条款的执行性的条款.因而,刑事复权制度的裁定主体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厘清上述前提性条件后,结合我国的本土实际对刑事复权制度的实质要素、时间要素和程序要素进行建构.在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背景下,单位的处罚根据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而有必要对自然人和单位采取不同的建构标准.除此之外,还需要制定刑事复权制度的落地保障机制,唯有两者共同运作,才能使刑事复权制度的"生命力"得以彰显.

    刑事复权制度自然人和单位刑事合规犯罪附随后果本土建构

    企业合规组织体系有效性标准的检视与完善

    张阳
    25-36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企业合规组织体系有效性标准由审查标准和建设标准构成,合规要素可以归纳为"三原则"和"四层级".当前,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呈现出家族式治理的典型特征,以合规要素为核心的有效性标准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包括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保护有余而制裁不足、强调合规组织建设而忽略企业治理结构和重合规组织体系形式审查而轻实质审查.基于家族式企业治理结构,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组织体系有效性标准需要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先行塑造,以保障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企业合规组织有效性标准的完善路径上,应当强化对涉案企业负责人的内部制裁和外部制裁;引入职业经理人并推动形成以董事会为权力核心的治理结构,引导涉案企业治理结构走向现代化;强化合规组织组成人员的实质审查,以保障合规组织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有效性.

    涉案企业合规合规组织体系有效性标准家族式企业治理结构

    论法律实行过度及其证据法出路

    郑唯辰
    37-45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律实行过度指的是规范层面的过度刑事化,造成刑法射程过长.法律实行过度不仅会在个案中造成错误定罪处罚的不公正现象,还会带来过度震慑的系统性问题.有些法律实行过度,因受客观性因素制约而不可避免.不可避免的法律实行过度无法通过在规范层面限缩归责条款得到补救.但这也不意味着社会只能忍受法律实行过度带来的风险.通过司法过程的控制能够平衡立法层面造成的过度评价和价值失衡.司法过程的控制分为裁量性模式和证据性模式.证据性模式是本文的重点.证据法不仅具有事实认定的认识论功能,还具有价值平衡上的价值论功能.增加定罪的证据性阻碍,缓解预防性刑法所造成的过度预防,可以减少法律实行过度带来的个体性和系统性风险.

    法律实行过度过度震慑司法过程的控制补强证据规则

    法益论出罪:轻罪化司法限缩的超法规路径

    宗会霞
    46-54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轻罪为主的犯罪圈的不断扩张印证着我国轻罪化进程的加速.轻罪的附随效应明显重于刑罚本身,且短期内难以消解,司法出罪成为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重要通道,而现有立法上的出罪系统杂乱无序难担重任.无法益则无刑法,犯罪的实质性标准应该为法益所标识,着眼法益探索出罪是一种合乎立法原意的方法论.第一,法益补充性原理出罪系统.刑法法益是继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后的第二道防线,只有第一道防线失守时才具备发动的正当性.第二,法益具体化理论出罪系统.司法保护是将现实法益具体化的过程,这种具体化体现在将集体法益具体化为个人法益和将抽象个人法益具体化为个案法益这两个过程,无法具体化为个人法益和个案法益的案件应当出罪.第三,法益恢复理论出罪系统.从法益类型上看,财产法益是可恢复的法益.此外,危险犯和行为犯在既遂之后、实害结果出现之前具备法益可恢复空间.法益恢复具备违法阻却的根本特征,应当出罪.

    犯罪附随效应法益补充性原理法益具体化理论法益恢复理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规范重构与司法抉择——基于法社会学视角

    王振硕
    55-66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社会学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所关涉法外因素的考察,为法教义学法内批判视角提供了有力补充.立足于政策变迁、法律经济学和地方性知识视角展开的分析,归纳出封建时代以保障地主经济为价值追求的买卖人口犯罪治理逻辑;当代人权保障价值追求下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单向惩治拐卖方到双向打击买卖双方和从轻打击买方到从重打击买方的买卖人口犯罪治理逻辑转变;作为预谋性犯罪的收买妇女犯罪的预期刑罚表现与造成损害的不相称;对拐卖收买双方轻重有别的刑罚设置与供给方、需求方相互依存的供给需求规律的不相符;异化的风俗习惯对收买妇女犯罪的正向激励和乡土秩序、基层国家机关工作逻辑对收买妇女犯罪治理效果的负向削弱.立法层面应提高基本犯法定刑、增设罚金刑、将数罪并罚模式修改为想象竞合模式和删除从宽条款,以顺应政策逻辑和经济规律,司法层面应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协调地方性知识和普适性法治,双向推动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的标本兼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政策变迁法律经济学地方性知识

    重构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以可识别性为中心

    赖若涵
    67-77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标准的困惑表现为刑法的"二元认定标准"与前置法的"一元认定标准"发生抵牾,可识别性标准认定混乱.理论根源是公民个人信息本质属性的分歧与可识别性内涵展开不足.对公民个人信息本质属性——可识别性的证立,可以实现对"二元认定标准"的辨伪,可识别性系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唯一的认定标准,刑民抵牾得以消除.可识别性的内涵应从体系定位、识别行为、识别对象及识别认定模型四个方面予以展开.围绕识别认定的三大要素,提倡以识别主体的不同对可识别性作动态认定的立场,将国家认证的身份适用于识别程度的认定,并从识别手段、识别成本及识别节点三个方面对识别难度予以限制,以实现对可识别性认定横向与纵向上的具体构建.

    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识别立场识别程度识别难度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迭代的犯罪风险及其治理

    吕垚瑶
    78-87页
    查看更多>>摘要: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犯罪风险具有技术复杂性和未知性交织、隐蔽性和不可控性叠加、智能性和全新性相伴的复杂特征,传统"事后回应型"犯罪治理范式在此类犯罪面前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据此,需要以算法、算力和大数据三大关键要素相互作用的运行机理为技术参照,将"敏捷治理"理念嵌入犯罪治理范式,从强化前置性法律规制体系、全流程引入刑事合规机制、充分发挥软法功能提升风险监管质效等方面,建立全流程动态监管的犯罪综合治理机制,为构建契合技术逻辑的犯罪治理方案提供智力支持.

    ChatGPT技术逻辑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敏捷治理动态全过程治理

    数字时代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法治化治理

    曾磊王争辉
    88-96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化社会背景下应当倡导以"刑法+数字"模式为主导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交叉治理,使犯罪治理工作运行在法治化的轨道上.通过对既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现状的梳理分析,检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现实阻碍.据此提出在理念革新层面倡导"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预防主义+功能主义"的法律观;在技术治理层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现网络恐怖主义信息的准确检测,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深化暗网去匿名化技术;在国际合作层面应坚守"网络主权"并尽快构建国际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情报信息的国际沟通.以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数字化变革为重要线索,在法治化治理中凸现"数字反恐"的价值,可为犯罪治理与数字时代的良性互动提供基本遵循.

    数字时代网络恐怖主义网络犯罪法治化治理

    串通投标犯罪的总体形势、治理效能与对策建议——以"职业化陪标企业"为研究视角

    王全付顺顺王圣中
    97-104页
    查看更多>>摘要:招投标领域是否"无标不串",当前尚无令人信服的证据予以证明.为此,依托安徽省工程领域招投标数据,以"职业化陪标企业"为研究起点,基于"职业化陪标企业参与项目围标风险概率大"的假设,采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开展串通投标犯罪的生态研判,科学测算串通投标犯罪的真实体量,并从犯罪发现效能、案件追诉效能和刑罚威慑效能三个方面,对串通投标犯罪治理效能进行分析评估,以期为完善立法、提升犯罪治理效能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串通投标犯罪犯罪体量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