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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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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月刊

中国应用法学/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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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毒品罪的存在空间与合理界定

    李立丰
    115-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运输毒品行为司法认定与刑罚适用的相关完善,进一步彰显出运输毒品罪的独立属性与存在价值.作为连接制毒源头与贩毒中端、贩毒中端与贩毒中端以及贩毒中端与消费终端的重要流通环节,运输毒品行为独立成罪的本质在于运输者对于流通中毒品的事实占有或观念占有,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于毒品流通过程的排他性控制.根据"空间转移"与"占有关系"这两个变量,可以更为合理地确定运输毒品行为的实行着手、停止形态与犯罪既遂,更为科学地厘定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与联系,更为正当地适用包括死刑在内的法定刑罚.

    《昆明会议纪要》运输毒品占有控制等价

    从案结到事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治建构

    程琥
    127-141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重要司法理念和工作目标,旨在破解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高,服判息诉率低难题.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面临着受案范围、起诉条件、有限调解、诉判关系、审判体制、绩效考核、智慧司法、司法能力等限制因素影响.当前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应当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三个效果"内在统一的关系,以整体政府理念为指导,从战略谋划、依法行政、多元化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等方面整体推进,最大限度地回应当事人对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多元需求,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目标.

    行政争议程序空转实质解决案结事了整体政府法治建构

    海事司法标准供给的理论阐释与制度构建——以涉外海事审判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为视角

    吴锦标
    142-154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中,制度型开放成为核心任务,而服务保障海事领域内的制度型开放成为我国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的职责使命.本文立足制度型开放对我国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在检视现阶段我国涉外海事审判实践、分析掣肘其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海事司法标准供给制度.该制度依托国际习惯的国际法渊源理论、习惯的经验主义归纳需求以及司法裁判的公共产品属性,通过从"司法案例到裁判规则、合同规则、商业实践、商事习惯"的四重优势转化,在实现国内规则国际化和提升我国制度性话语权的同时,为我国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和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指引.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需配套以司法裁判规则为支撑、国际海事规则为补充、例证解读为保障、市场经济规则为基础的四层规则体系;同时结合客观实际,对形成的规则可择以"推荐级、指导级、参考级"的形式分级推广.

    海事司法司法标准供给高标准经贸规则

    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治理困境、发展逻辑与优化路径

    杭州互联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联合课题组陈增宝张凌寒...
    155-166页
    查看更多>>摘要:算法作为网络空间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技术,算法治理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居于关键地位且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算法治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们应在实证分析算法技术发展现状、风险、治理困境及其成因,充分考量行业发展、公共利益、法律秩序、数字权利保护等法益平衡基础上,形成算法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思维方法与行动逻辑,从专业化治理之维、场景化治理之维、体系化治理之维探索算法技术法律规制的优化路径,进而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可解释的算法规范,形成更趋于数字正义共识的技术伦理规则,塑造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算法治理体系.

    算法纠纷场景化治理全链路治理行动逻辑实践路径

    管理人管理模式下重整融资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于志明
    167-178页
    查看更多>>摘要:重整债务融资对于盘活困境企业,发挥重整制度的纾困功能意义深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2 条明确了重整债务融资作为共益债的优先顺位,回应了我国破产程序对重整债务融资顺位规定不明的问题.但在融资程序层面,报告加批准的审批流程会带来增量的程序成本,降低融资效率,通过建立分类审批机制可以促进债务融资审批程序的帕累托改进,兼顾防范无序融资和提高融资效率的制度目标;在融资实体层面,共益债的融资顺位无法解决破产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通过有条件地适用超级优先权可以实现在尊重非破产法规范,主要是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础上,解决共益债顺位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现实困境.

    重整债务融资审批模式优先顺位超级优先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评注

    郭旨龙
    179-190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50 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保障机制,其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信息自决权得以实现.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存在双重结构:一重是以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义务主体搭建的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包括权利行使申请的受理与处理机制,这一机制应当符合便捷性的要求;另一重是对保障机制的保障和兜底,以有关监管部门和法院等为救济主体,在保障机制失灵时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权利救济.为了实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避免过度加重信息处理者成本之间的平衡,第 50 条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保障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也赋予其特殊情形下的拒绝权以豁免此种义务.权利行使保障机制需要从请求受理机制、身份核查机制、请求处理机制和衔接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构建与完善.

    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司法救济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处理者豁免

    债权人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合并审理的可行性检视

    席志国
    191-195页

    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交易型受贿的区分

    张磊
    195-198页

    行政诉讼中涉嫌酒驾强制血检行为可诉性的判断

    刘绍宇
    198-200页

    虚开发票罪中"逃避税款目的"的争议解读

    简爱
    201-2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