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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外法学
中外法学

贺卫方

双月刊

1002-4875

010-62751689

100871

北京市北京大学法学楼5218室

中外法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法学学术性刊物。栏目的法学论坛、法治专论、法院春秋、问题与研究、立法研究、新学科、专题计论、调查研究、笔谈会、中国人看外国法制、外国人看中国法制、欧美之页、东欧之页、曰本之页、东南亚之页、法制教育等读者是法不研究人员、法律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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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商战与律例:晚清的重商主义法律改革

    赖骏楠
    764-783页
    查看更多>>摘要:重商主义是理解中国近代法律史的重要线索.重商主义是近代政治经济的常见表现形态,其本质是民族国家与国民经济的同步缔造过程.西方各国经济自近代以来经历明显的重商主义阶段.晚清中国以不平等条约形式被迫卷入世界体系,丧失大量利权.为捍卫本国经济利益,实现富强,以郑观应为代表的晚清有识之士提出一整套包含法律改革在内的商战主张,即中国版的重商主义.在国际法层面,商战改革体现为以调查各国贸易、保护海外中国商民为宗旨的驻外领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以及在商约谈判中要求废除诸多不公平待遇的尝试.在国内法层面,商战改革体现为专门应对近代经济发展的行政组织法改革、一般性重商法律的制定,以及与现代产业政策类似的、直接干预经济的诸项立法.提倡重商主义这一近代法新理解模式,并非要排斥原有的"法治—权利"和"政治—国族"模式,三者在近代语境中毋宁是兼容乃至互补关系.

    重商主义商战近代法

    "孔子诛少正卯案"在宋代的旅行经典名案的援引与创生

    陈灵海
    784-800页
    查看更多>>摘要:"孔子诛少正卯案"是中国古代经典案例之一,学界对其已有较多研究,但多侧重于历史学和文献学分析,较少关注实践中的援引与适用.梳理宋代援引"孔子诛少正卯案"的一系列案件可知,宋人对该案的援引频率远高于其他时代,不但王安石、苏轼、李纲、朱熹等著名人物曾被指为少正卯,而且指控相当有效,被指者大多速遭贬逐.宋代疑古辨伪思潮兴起,并不缺乏质疑该案真实性的学术能力,但理论上的质疑与实践中的援引同步而行.孔子对少正卯未审而诛,不符合儒家德治恤刑理念,却并没有影响宋人将该案奉为经典.可见经典名案的效力创生,并不取决于案件的真确性,而取决于援引的语境适恰性.宋代蓬勃高涨的"君子小人之辨",复古思潮引发的"先王之法"崇拜,刑罚实践中重刑主义的复兴,使"孔子诛少正卯案"获得了高度的语境适恰性,其对司法程序和定罪标准常规化的破坏值得重视.

    孔子少正卯援引经典名案法律效力

    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可罚性本质与规范性判断

    刘赫
    801-820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刑法适用的层面,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关键在于该认识错误是否具有可避免性.错误可避免性判断是对行为人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刑法归责的教义学方案.该问题尚未在我国《刑法》中得以明文规定,但能够在可避免性的本质和可避免性的判断两个层面得到合理回应.在可避免性的本质层面,认识错误情形的可罚性基础不在于行为人的义务违反或管辖责任,而在于行为人未使用的不法洞察力.在可避免性的判断层面,认识错误所涉及刑法规范的公开性与明确性应当作为可避免性的规范前提,与错误可避免性的个体审查一并纳入到规范性判断的教义学框架中.

    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规范理论不法洞察力管辖责任

    可得利益赔偿中的证明标准:从确定性规则回归优势证据规则

    严立
    821-839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可得利益损害赔偿问题上,我国司法实践多采"确定性"标准,常以"可得利益不具有确定性"为由,否定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换言之,可得利益损害应当被证明到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原告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此种证据法、程序法上的要求,与实体法上的因果关系、可预见性规则等迥然有别.不过,确定性规则在我国欠缺实定法依据,应予放弃;应回归定有明文的优势证据规则,进而放宽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规则并非以三段论的方式适用,多种实质性的因素共同支配着法院对原告举证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判断.若可得利益损害的数额就其性质而言本就难以证明,则在确认损害事实已发生且原告已穷尽举证手段时,应赋予法官酌定一定数额赔偿的裁量权.

    确定性规则证明标准可预见性优势证据事实与数额的二分

    《中外法学》引证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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