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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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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月刊

知与行/Journal Cognition and PracticeCHSS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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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领导干部的影响作用

    曹卫国
    5-9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实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责任.利用CGSS2013的环境子模块数据,基于多元回归模型分析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态度和工作状况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作用,结果表明: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工作的努力给予充分肯定,对上级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做努力的评价更高;在控制性别、受教育年限、年龄、收入以及城乡等相关变量之后,各级领导干部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都有显著影响作用.凡是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并加大投入的地区,生活环境质量更高,环境污染程度更低,人民群众对于环境状况的满意程度更高,其中当地领导干部的直接影响作用尤为显著.定量分析结果进一步印证了习近平总书记"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重要论述的科学性和重要性.

    生态文明领导干部环境治理

    国家合作理论建构之观念与不足

    刘春杰
    10-16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实主义的权力制衡论、威胁制衡论和利益制衡论,自由主义的贸易和平论和制度和平论,建构主义的观念认同论和安全共同体理论从不同视角对国家合作目的或国家如何实现合作进行了理论建构,这些理论对解释和指导国家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不足:现实主义权力制衡论忽视国家能动性,威胁制衡论夸大威胁和威胁感知,利益制衡论中的"利益"体现的只是"获取权力"和"减少威胁"的语义替代;自由主义而忽视贸易、交流、制度等既是和平与合作的手段,也是矛盾和冲突的导火索;建构主义的观念认同论所指的友好合作的观念只会出现在康德文化主导的未来国际社会,缺少对当代国家合作的指导意义.安全共同体理论强调的共同体内部的和平与合作,无法替代共同体外部的敌对和竞争关系.制度自由主义和观念建构主义是在批判结构现实主义的基础上建构的理论,但却没有针对结构现实主义忽视国家主动性的缺陷进行修正,国际关系学界有必要对这一缺陷进行修正,从而构建新的指导国家合作实践的理论.

    合作理论权力制衡论制度和平论观念认同论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型国际秩序

    何爱爱
    17-22页
    查看更多>>摘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倡议,是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人类前途命运和世界发展大势而提出的中国方案,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符合世界历史发展规律,符合世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发展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世界需要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中华文化中"和而不同"包容性的基因特质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不断增长的综合国力,使中国在维护并推动国际秩序朝着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方面做出了独特贡献.在综合考量上述国内外时势的基础上,中国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型国际秩序观.中国一贯奉行的外交宗旨成为规范国家关系重要准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的道路蕴含着合作共赢新理念的主线.习近平总书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主张,主要表现在政治上摒弃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安全上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威胁、反对恐怖主义;经济上推动世界经济朝着开放、包容、普惠方向发展;文明上推动不同文明相互尊重、交流互鉴、和谐共处;生态上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共同保护好唯一的地球家园.中国以"一带一路"的具体实践而积极促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展现出人类美好愿景,"一带一路"建设是世界和平、繁荣和文明之路,同时,"一带一路"推动经济全球化向前发展,有力维护了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国际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合作共赢

    对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学习运动的考析

    黄建国
    23-28页
    查看更多>>摘要:延安时期,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明确提出:党的建设是"伟大的工程",实现党的完全布尔什维克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围绕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中国基本国情、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党的政策策略、学习时事政治问题,不断丰富学习内容;立足党员学习教育、干部学习教育、支部学习教育,推进学习分类;通过坚持集中教育与自学相结合制度、制定符合具体实际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制度、建立专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学习制度;着力发挥党小组作用、创办党校及训练班、编辑出版教材、创办党报党刊,拓宽学习载体,开展空前的马克思主义学习运动.我们新时代重温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学习运动,从而对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快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提升党员干部素质能力,增强践行初心使命的政治担当;重视理论学习研究工作,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学习运动

    新时代中国化马克思主义青年观的继承与发展

    刘宪娟
    29-33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青年观立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以中国的具体国情为基础,经过多年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不断丰富发展而形成的关于青年、青年教育、青年工作的真知灼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青年群体,关心青年的成长成才,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形成了适合中国青年特点和国情的马克思主义青年观.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国内外发展现状,结合当代青年的特点,发表了一系列关于青年的重要论述,他指出,青年是中国梦的实现者;青年教育要以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的接班人为核心;青年工作必须以服务青年为基点,为青年成才搭建舞台;青年要爱国、励志、成才、实干,只有这样才能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这些内容明确了青年的地位,为新时期青年教育、青年工作指明方向,对青年一代寄予了更高的期盼,既是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青年观的丰富与发展,更是新时代青年工作的指路明灯,因此,研究新时代中国化马克思主义青年观的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化马克思主义青年观

    适时审判:民事审限治理的时间之维

    公丕潜庄静
    34-39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事审限既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时间限制,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民事审限制度自身蕴含的效率因素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替代的价值,同时,诉讼效率的实现与法院的架构和程序的设置密切相关,一方面取决于立法层面上的制度构建,另一方面需通过有效的实践实现其价值功能预设.对于民事审限制度,我们应冲破保守、静态的观念,精准衡量、有效管理,充分激发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特功能.民事审判实践中,在案件的激增与审判压力巨大的客观事实下,民事案件统一的审理期限规定已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个案实际需求,民事审限制度约束中"超审限"及"隐性超审限"现象频发,使其陷入价值迷失、功能紊乱的运作困境,损害了制度设置意欲实现的价值,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强调加强适时审判与诉讼协同诉讼机能的调整,欲实现制度理念从诉讼程序到职业伦理的更新,以给予当事人参与程序改造和治理的权利,并量化区别案件类型设置与之对应的审理期限,是提高诉讼效率,规范裁判权力及治理审限疲软乏力实践困境的理性选择.

    民事审限适时审判诉讼效率时间治理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视阈下非法经营罪的扩张与纠偏

    谢非
    40-45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营经济对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因此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指导方针.然而非法经营罪在立法与司法层面的不断扩张却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大背景格格不入.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原因包括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其中历史原因包括传统价值观念和刑事理念的影响,现实原因包括经济现状的刺激、规范条文的设置、实质刑法观的引导.非法经营罪的扩张进程会造成影响民营企业的预测可能性、混淆罪与非罪的边界以及违背市场经济价值观念的后果,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阻遏民营企业的经营创新与业务发展.为了消弭非法经营罪扩张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刑事司法应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在个案的具体认定中,司法机关应树立正确的刑事理念,以审慎、克制的态度合理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的规范条文,通过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践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避免刑法过早、过度地介入民营企业的经营创新活动,从而为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非法经营罪规范适用

    论点摘编

    45,142页

    疫情预警信息虚假性的刑法认定标准探究

    刘宗仁
    46-51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一套系统的体系.虚假信息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虚假性、可信性、关联性、具体性.其中虚假性的含义是不符合事实.疫情信息包括一部分由医务人员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于疾病产生和发展的早期,此时疾病的性质特点没有充分暴露,但传染病威胁的紧迫性要求医务人员必须迅速判断、及时预警,因此发布的预警信息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实.若据此认定预警信息虚假可能打击医务人员发布预警的积极性,现行司法实践中针对虚假信息的判断标准可操作性不足.此外,疫情预警信息高度专业化,司法机构难以独立判断其是否符合事实.医务人员发布疫情预警的本质是对疾病的医疗诊断与公布,可参考侵权法对诊断义务的规定设立针对这类信息的虚假性认定标准.在判断标准上,应该根据疾病的临床表现、当时的医疗水准、医疗法规规范来判断此类信息是否符合事实;在判断主体上,司法机关应当将专业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纳入判断流程,结合鉴定意见做出判断.

    疫情预警虚假信息刑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视域下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司法认定

    臧颖
    52-56页
    查看更多>>摘要: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属夫妻双方所缔结的财产性契约,其中所涉物权变动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物权法》的一般规定为基本原则,考虑到其所兼具的身份契约属性,在夫妻之间,公法的强制性应保持适当谦抑,对该物权变动所引发的法律效力做出内外界分,实属必要之举.在此学理基础之上,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视角,一旦对外涉及市场交易第三人,出于维护公法权威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之考虑,若未经正式登记,该协议不得对该第三人产生效力;由于《婚姻法》具备特殊的家庭人身属性,该协议在夫妻之间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并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可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之内容直接在夫妻之间确定物权的真实归属.

    不动产物权变动夫妻财产制契约婚内财产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