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实证研究发现,法律适用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物权法中的相邻制度与环境法中的环境侵权有关规则,审理案件中最多援引的法律规范除《民法通则》外就属《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相邻污染侵害案件中大部分是通过相邻关系得到救济的,少部分适用环境侵权调整。司法审判中在具体适用规则上发生竞合,以致发生案件认定不一、同案异判的混乱情形。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法律适用存在局限性,相关制度立法与解释也存在不足。笔者认为从解释论角度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适用,再从立法论角度重塑环境相邻权以全面解决相邻污染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