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公司人格否认责任承担
公司人格否认责任承担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NETL
NSTL
万方数据
维普
中文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我国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得以将公司人格否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确认下来。其中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得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股东。但是当存在多个股东,债权人行使具体诉权时,应当以哪一个或者哪一些股东为被告呢?本文将从公司法法理入手,辅以具体案例,试图探析公司法人格否认适格被告的司法实践相关的具体问题。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冷雪枫
展开 >
作者单位:
贵州大学
关键词:
公司法
人格否认
适格被告
出版年:
2018
安徽文学(下半月)
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安徽文学(下半月)
影响因子:
0.109
ISSN:
1671-0703
年,卷(期):
2018.
(3)
参考文献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