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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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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我国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得以将公司人格否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确认下来。其中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得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股东。但是当存在多个股东,债权人行使具体诉权时,应当以哪一个或者哪一些股东为被告呢?本文将从公司法法理入手,辅以具体案例,试图探析公司法人格否认适格被告的司法实践相关的具体问题。

冷雪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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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

公司法 人格否认 适格被告

2018

安徽文学(下半月)
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安徽文学(下半月)

影响因子:0.109
ISSN:1671-0703
年,卷(期):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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