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物基于独创性及维护投资者利益等因素,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适用孤儿作品模式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有克服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主体缺失、平衡投资者与使用者利益、提高创作物利用效率和价值、促使创作物所有者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等优势.在我国运用孤儿作品模式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还面临增大著作权自动取得保护难度、权利人身份不明及获取授权成本高、导致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著作权集体管理灵活性不足等困境.为此,应当采取孤儿作品强制许可模式并以侵权责任模式为补充,将未发表作品包括在内,明确合理的勤勉检索义务,创新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以此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孤儿作品保护模式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