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制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用方法,其关注核心是刑事裁判中的罪刑相当问题.以刑制罪方法根源于传统道德实用主义定罪思维,并在前见思维指引法官寻找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但是由于以刑制罪方法带有鲜明的解构色彩,容易造成量刑无制,在其司法运作不能的场合会造成情绪化对待立法的倾向,易消解制定法的权威,故不是实现罪刑相当的妥当方法.持法达变思维是协调法律的"常"与"变"的思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形式理性的要求.对此,应当在刑法中提倡持法达变的思维以解决裁判中罪刑失当的问题.在刑法中贯彻持法达变思维一方面需要以法内之情作为解释构成要件的参考维度,另一方面则需在慎刑恤刑的司法理念下规范化量刑,并运用特别减轻制度周延法定刑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