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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视角转换——"存款流动性风险说"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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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益一元论为立场,从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缩,根据质量区分说认为该罪实质侵犯的是当非法吸收的资金被用于非法经营存贷业务时所产生的存款流动性风险。从该法益出发,"存款"应当被解释为商业银行意义上用于存贷业务的资金,该罪应当被解释为准抽象危险犯,应将"扰乱金融秩序"的实质理解为将投资人存款流动性置于非正常风险,因此应当允许行为人对并不存在非正常存款流动性风险予以反证。

李宜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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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中欧法学院,北京100080

P2P网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质量区分说 准抽象危险犯

2024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安阳师范学院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21
ISSN:1671-5330
年,卷(期):2024.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