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农场的缘协调特性隐含着商主体的主体特质,经营规模适度的特性隐含着经营客体农地经营权规模流转的客体特质,这些特质决定了家庭农场属于新型的农业市场主体.在法政策实践中,存在家庭农场组织形式混乱、准入和退出制度不完善、与农地流转规则不能有效衔接等问题.为保障家庭农场经营的稳定性及持续性,我国应当建立政府农地收储制度,同时,规定出租土地的承包人以同等条件下的强制缔约义务,或者规定出租土地再次流转时推定出租人同意规则.
基金项目
江苏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3FXB009)
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SK2021A0253)
安徽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重大项目(ACKYA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