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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Vol.
29
Issue
(3) :
83-85.
DOI:
10.3969/j.issn.1009-0118.2012.03.052
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
黄祖合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Vol.
29
Issue
(3) :
83-85.
DOI:
10.3969/j.issn.1009-0118.2012.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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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
黄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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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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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由于两种解释方法的价值现和法治现等不同,因此导致两种解释方法有可能在同一案例得出不同的案件处理结论.在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之间该作何种选择?这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分析并作出选择的课题.鉴于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还相对较低,在这一作为实质解释论基础条件尚不充分的情形下,为了保障法的安定性和保障国民自由,当前还是坚持形式解释论.
关键词
实质解释论
/
形式解释论
/
罪刑法定原则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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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2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
0.018
ISSN:
100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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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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