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Vol.29Issue(3) :83-85.DOI:10.3969/j.issn.1009-0118.2012.03.052

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

黄祖合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Vol.29Issue(3) :83-85.DOI:10.3969/j.issn.1009-0118.2012.03.052

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

黄祖合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折叠

摘要

刑法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由于两种解释方法的价值现和法治现等不同,因此导致两种解释方法有可能在同一案例得出不同的案件处理结论.在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之间该作何种选择?这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分析并作出选择的课题.鉴于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还相对较低,在这一作为实质解释论基础条件尚不充分的情形下,为了保障法的安定性和保障国民自由,当前还是坚持形式解释论.

关键词

实质解释论/形式解释论/罪刑法定原则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12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018
ISSN:1009-0118
参考文献量3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