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保险法》16、17条保险合同签订告知说明义务不足的认识与思考

潘尤迪 姜陆飞

针对《保险法》16、17条保险合同签订告知说明义务不足的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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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 2. 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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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是风险经营行业,这就要求双方在达成合意时必须履行一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实务上就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两者都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及其条款的效力.我国现行《保险法》16、17条经过修订后已经完善了许多,但仍有可以完善之处,就此笔者总结若干学者的观点,也谈谈自己的理解与建议.

关键词

保险法/告知/说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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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2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018
ISSN:1009-0118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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