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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自治管理新实践探讨——以业主委员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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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我国的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又前进了一大步,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物的归属和利用的问题,对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物权法的实施中也有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界定;物权实施中对社会的环境造成的影响,即环境物权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在物权法实施的过程中对于传统民法上的一些习惯继承的问题,即习惯物权应否进一步发展和明确等等。本文就以上问题之一做出一些简单探讨。

刘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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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业主委员会 社团组织 基层自治 诉讼资格

2012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018
ISSN:1009-0118
年,卷(期):201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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