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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我国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具体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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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法院的一般地域管辖权规定的较为详细,且明确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形下“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时还对九个特殊类别的案件管辖权也做了详细规定,如侵权纠纷中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正是由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较多,且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原告住所地管辖与其他法院管辖相冲突的情况,这时,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试图从实践中遇到的一案例入手,分析在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具体适用问题。

王喜萍、张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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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河南 焦作454150

管辖 诉讼 民事

2012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018
ISSN:1009-0118
年,卷(期):201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