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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执行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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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模式有二种:美国式的“直接执行”模式和日本式的“审决前置”模式。在我国,为了给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为了防止因反垄断主管机关的不作为等等其他原因给私人诉讼造成障碍,笔者建议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采用“直接执行”模式。

齐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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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法院,河南 息县464300

私人执行 直接执行 审决前置

2012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018
ISSN:1009-0118
年,卷(期):201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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