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科技与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常态,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数字化生存"的时代。"数字劳动"作为"数字化生存"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劳动方式,颠覆了传统劳动者与劳动之间的关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数据的自由、开放和共享,但与此同时也具有多重伦理上的困境。首先是正义的缺席,即数据贡献与成果应得的不相匹配,具体来说就是产消合一导致数字资本家与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数字玩工"的娱乐化性质导致数字劳动者被隐蔽的剥削,算法歧视导致数据弱势群体被边缘化。其次是自由的丧失,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双重沦丧,具体来说就是全时段、多方位的时空剥削导致积极自由的丧失,全景监视与共景监视的双重控制导致消极自由的丧失。最后则是人性的异化,即人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的主体性丧失与人同人相异化的社会性丧失。为了应对数字劳动的伦理困境,首先要确立一条总的原则:坚持"人是目的"的本体论导向,杜绝数字劳动中的工具化行为;其次从平等的角度出发,我们打破数据的垄断和霸权,坚持数据的透明和共享,对数字劳动成果进行公平的分配,并规制算法歧视;再次从自由的角度出发,我们要强化数字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意识以及数据使用者的责任意识,保护好数字劳动者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最后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我们要制定相关的数字劳动法,完善立法保障,确立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促使技术向善发展,不做有损人性和人类尊严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