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技术以及价值层面进行判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风险都具有可保性.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为第三人提供赔偿救济以及助力精神损害纠纷的解决三种途径分散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目前,国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呈现出主险普遍不承保、附加险保障范围较窄的特点.《民法典》出台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责任保险人的风险敞口随之扩大,公众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需求增加,司法裁判的标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保险人可以通过增加产品供给、完善附加险条款、创新保险产品、充分利用线上销售渠道等方式作出回应,同时法院应减少不当司法裁判带来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