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代位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传统民法债权代位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能够找到相应的适用情形,如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指在责任保险中,因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请求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运用债权代位理论可以较好地阐释直接请求权的法律属性,为解决实务难题提供理论支撑.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2023年度规划基金项目(23YJA8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