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以来,实施范围稳步扩大,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糖料蔗、大豆、天然橡胶等品种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随之逐步开展.回顾近几年开展情况,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保障农民收益稳定、助力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总体来看,完全成本保险成效显著,但种植收入保险无论从规模还是效果上均滞后于政策预期.从费率制定方法的角度来看,主要原因是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定价标准,而形成共识性的价格发现方法是首当其冲的问题.美国农业保险应用期货市场预测农产品价格始于1989年,因此在1995年推出收入保险时,利用期货价格确定农作物预期收获价格的方法已无认识和政策上的障碍.美国收入保险定价方法的政策依据是"商品交易所价格条款",该条款的核心是价格发现方法.本文阐述了该价格条款的基本框架和其内含的价格发现逻辑,进而阐明规范使用期货价格对制定收入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期望为建立中国版的"商品交易所价格条款"提供参考,助力我国收入保险尽快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