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Vol.26Issue(2) :66-70.

论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养老保险为例

李瑞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Vol.26Issue(2) :66-70.

论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养老保险为例

李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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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长春工业大学法学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12;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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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人单位的参与使得养老保险基础关系的强制性被加强.用人单位的存在使得被保险人可以履行给付保费的法定义务,使得社保经办机构能够行使征收保费的权力.同时,法律需要设定保费履行辅助关系与保费征收辅助关系防止用人单位为利己而损害被保险人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通过上述研究,本文认为,用人单位是强制社会保险得以推行的前提;被保险人对用人单位的请求权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关键词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养老保险/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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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4]第90号)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4]第66号)

长春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长工大科合字第WJD201002号)

出版年

2014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长春工业大学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172
ISSN:1674-1374
被引量1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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