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24,Issue(3) :31-35.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4.03.006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

刘蓝璟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24,Issue(3) :31-35.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4.03.006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

刘蓝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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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准确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合理解释其构成要件.本罪的"公共安全"可解释为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可限定为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方法,但并非必须具有不可控性与紧迫性.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行为是否具有具体危险应当以事后查明的时间、场所和特定手段等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立场来进行判断.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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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 长春市行政学院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291
ISSN:1008-8466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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