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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理念推进国有大型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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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应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不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在依照公司法改建为公司后,应将其国有股份与出资转让给自然人和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彻底实现股权多元化.今后,国家不必在这些领域投资建新的企业.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途径,是以完善的公司法人制度改建国有企业.公司的发展以实现公司利益,进而实现股东长远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债转股”必须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结合起来,要警惕不良债权变成不良股权.

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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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句容

国有企业改革 公司法人制度 法人治理结构 员工股

XUZHOU-SINOPEC2012-068

2013

成功(教育版)
长江商报社

成功(教育版)

影响因子:0.085
ISSN:1671-3052
年,卷(期):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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