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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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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地区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离开了农业生产领域,而进入到工业或者服务业领域.导致家里承包的农地无人耕种.虽然《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显然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当前或潜在具有的的收益性,是不可能有农户愿意无偿放弃的.因而即使土地撂荒或者种"懒庄稼"也不会选择将承包地退回集体.这以现象极大地降低了我国地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致使我国农地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进程严重受阻.因此,通过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补偿激励机制,鼓励农民有偿自愿地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充分地保障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的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合法权益,是我国当前农业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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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 有偿退出 完善

2017

赤子
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赤子

影响因子:0.246
ISSN:1671-6035
年,卷(期):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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