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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之再观察——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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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于一九九三年通过施行了《消费者保护法》,于其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引入,对台湾一直以来奉行的传统大陆法系填补性赔偿原则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与挑战,也引发了学界大规模的讨论与争鸣.其后台湾消保法历经修改,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演进,这对我国大陆地区消保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发展,乃至于大陆法系民事赔偿体系的重构,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基于台湾消保法之最新修改成果,较为系统、全面地从立法目的、责任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对台湾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目前实务上的问题与相关建议,可以提升学界对台湾消保法惩罚性赔偿的认知,并为我国大陆地区消保法相关制度之完善提供理论素材与参考,十分具有研究价值.

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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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北京 100083

台湾地区 《消费者保护法》 法律责任

2017

赤子
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赤子

影响因子:0.246
ISSN:1671-6035
年,卷(期):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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