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方开发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会形成对后续划界谈判产生重要影响的先存权事实,并可能损害其他争议方的跨界单一地质构造权利.国际法并不绝对禁止单方开发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只禁止那些永久性改变海洋物理环境的单方开发行为.在其他争议方抢先单方开发的情况下,争议方同样可以进行单方开发,以此作为一种反措施.针对东盟申索国在南海争议海域的非法开采行为,中国应当将单方开发作为一种反措施,不仅可以强化中国的先存权事实,还可以保障中国的跨界单一地质构造权利.单方开发应当与共同开发分工维护中国南海权益.
基金项目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304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XFX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