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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刑的设置——基于对"铁链女"事件的延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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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在于报应和预防的统一。刑事活动的各个阶段,对报应与预防重视程度的分配并不完全相同。法定刑的设置应侧重报应与一般预防,报应决定法定刑的上限,一般预防决定法定刑的下限。其中,报应刑轻重取决于法益侵害程度。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的前移,其法定刑应以行为与法益关联度为评价标准。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与拐卖妇女行为、与买卖动物等犯罪的法益关联程度均不同,基于此,法定刑自然存在差异,现有法定刑设置较为合理,规范体系也较为完善,无需提升法定刑。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al punishment for the crime of buying abducted and trafficked women: Based on the extended thinking of the "Xuzhou Iron Chain Woman Incident"

郝川、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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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法定刑设置 报应刑 法益侵害 抽象危险犯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

SWU1709126

2022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646
ISSN:1674-8425
年,卷(期):202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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