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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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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重罪重罚的"小刑法"时代的前科制度,有效地发挥了犯罪预防的作用,但也具有"标签化"、过度限制前科人员权利等负效用。特别是在轻罪逐渐增多的"大刑法"时代,现有前科制度有违罪责一致的原则,亦不利于轻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也与刑法"严而不厉"的优化趋势相冲突。因此,应构建差异化的前科消灭制度:限定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为轻罪,采用自然消灭、裁量消灭、推迟消灭3种方式,保留刑事领域的法律后果,选择性保留非刑事领域的法律后果,并封存相关犯罪记录。
Construction of misdemeanor record elimination system

周峨春、郭子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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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071

前科 前科消灭 轻罪 犯罪治理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1CFXJ05

2022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646
ISSN:1674-8425
年,卷(期):202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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