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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下个人信息共享的困境及激励相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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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运用云计算技术,云服务商得以将个人信息处理成智力成果。信息主体则需要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成果,以此来实现其人格发展需求。而云服务商滥用共享优势、阻碍主体需求实现,降低了主体对共享活动的认同度,阻碍了共享开展。对于上述困境,现有隐私保护规则与数据安全规则均难以有效应对。治理者宜运用激励相容理论,为主体配置成果的定限知识产权,从而确保其通过获取与支配成果来满足需求,激励其助力共享开展,进而调和主体人格发展与信息共享促进的价值冲突。激励相容对策下规则构建与实施时,治理者既要立足于云服务商与主体力量失衡的本国语境,优先给予主体人格关怀,又要充分借鉴域外治理经验,充分发挥信息及成果等大数据资源的效用。
Research on the dilemma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resolution under cloud-computing

李仪、欧阳惠敏、王康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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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0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云计算下的个人信息共享 共享困境的激励相容对策 信息处理成果的定限知识产权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16CFX02722SKGH327

2022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646
ISSN:1674-8425
年,卷(期):2022.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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