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复杂面向,由法律人进行转化而归纳进入劳动法制,符合形式条件时劳动关系往往认定轻松,但形式条件诸如合同的签订等并不必然的出现在社会交往活动中,默示的合同、诺成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劳动的原因。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必然勾连着生活实际和法律关系的实质,由此又可以看到,事实劳动关系一方面承担着对劳动关系的实质意义的表达,另一方面实务中认定标准包含着法的规范意义,但在概念的边界地带,可能模糊了它的实质,遭遇到法律解释或是利益衡量的左右。本文就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