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作为公司通常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的融资决策起到关键的影响作用。自2006年定向增发在我国融资市场问世以来,大股东借助自身职位便利通过定向增发进行利益输送的现象频发。经过两轮再融资制度的改革,2020年的最新政策再度放宽了企业定向增发的融资门槛,因此选取在新政出台后立刻进行大股东认购定增的企业,从公司流动性、股权结构及股权质押角度对其定向增发的动机进行了再度检验,认为其真实动机为通过定向增发提升控股水平而非为解决公司流动性问题,存在理论层面的利益输送倾向。研究结论为我国监管部门修改定向增发制度,更好保障投资者权益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