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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与国家审计协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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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之后,隶属于行政系统的监察机关转而成为行使国家监察权限的专责机关,负责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自此,监察与审计分属于不同的监督体系,但是作为同样具备监督职能的机关,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线索移送、审计成果运用等方面可开展合作.就目前我国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作开展情况而言,仍然存在协作单向性、交流不顺畅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的程序,构建业务协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辅以保障机制,以强化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现阶段协作成果,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保障国家反腐事业顺利推进.

田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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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南京 211815

监察体制 审计协作机制 反腐败

2021年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

SJCX21_0880

2022

财务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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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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