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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中间领域:破除审美与实用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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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分类体系是"著作权/工业产权",其划分逻辑是审美与实用对立的"二分法".将审美与实用对立的知识产权分类体系不能解决实用艺术品和外观设计在两种权利对象分类中的矛盾.审美与实用并非对立的元素,应当承认审美与实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中间领域,将工业产权对象纯粹化为实用性对象,并建设"著作权/工业产权/中间领域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分类体系.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在法律构成和结构组成上无实质区别,应当将二者统合为一种智力成果权进行保护,并以现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登记审核机制为主体,同时吸收《伯尔尼公约》关于实用艺术品保护期的规定.

左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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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6)

知识产权 中间领域 实用艺术品 外观设计 审美 实用

2024

创新
南宁市社会科学院

创新

CHSSCD
影响因子:0.359
ISSN:1673-8616
年,卷(期):2024.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