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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完善——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三条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完善——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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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三次修正后,股东出资制度变更为认缴制,虽然扩大了股东的权利,但是增加了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方的风险.是否应通过认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来平衡公司、公司利益相关方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学界为此争论不休.《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53条拟以立法的形式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直接依据,这可加强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然而,该条文仍存在不能兼顾公司多重利益目标、申请主体范围过窄、举证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因此,立法需要明确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条件,即: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存在缺乏资金而未能正常经营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明确适用目的,即:为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或保障债权清偿.而这需要把债权人、其他股东、公司、税务机关及政府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纳入到申请主体范围,并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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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健行、喻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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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湖南岳阳 414006
关键词:
认缴制
出资加速到期
代位权
利益相关方
出版年:
2024
DOI:
10.13420/j.cnki.jczu.2024.02.003
池州学院学报
池州学院
池州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
0.194
ISSN:
1674-1102
年,卷(期):
2024.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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