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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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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身心智力尚未发育成熟,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家庭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基本单位,当家庭监护失责,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就有必要建立国家监护.《民法典》已经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进行了相应规定,也建立了以家庭监护为主、国家监护作为兜底的中国特色监护制度,但在国家监护制度运行实践中依然存在执行主体设定不合理、退出机制存在空缺、适用对象范围过窄,以及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国家监护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有必要从明确国家监护制度的执行主体、健全退出机制、细化监护职责和完善监督机制四方面着手,在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同时,实现对社会稳定的维护.

吴闻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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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民法典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 监护主体 退出机制 监护职责

2024

池州学院学报
池州学院

池州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194
ISSN:1674-1102
年,卷(期):202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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