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理贿选问题的首要任务是必须明确什么是贿选,即明确贿选的范畴。既不能仅关注那些已经暴露出来的较明显的贿选现象,也不能任意将一些不属于贿选的活动纳入治理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中将贿赂解释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同时指出:贿选必须有实际的收买行为的发生,而且确实对正常的选举活动产生影响,不能将问题无限扩大。本文对于贿选范畴的界定,就是建立在该解释的基础之上,并加以讨论,进而对什么是贿选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